《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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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和资 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职业技能培训管 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最大的效益,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为更好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立*市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市直劳动、教育、农牧、妇联、团 委、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时间在 140学时)以上的,以促进劳动者掌握专业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就业能 力培训或创业培训。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人 员的学费、职业

2、技能鉴定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职业技能培训 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支 付资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列支的培训费、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对象直接受益为原则, 以培训代金券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培训对象,或者直接对降低职业技能 培训收费标准的培训机构给予补助。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确定的特定培训对象给予补助,不包括其他人员培训。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培训主管部门根据 具体培训任务和项目的特点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

3、研究后报*市职业 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确定及要求第九条每年年初,根据*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培 训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培训项目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 进行政府采购。对中标的培训机构确定为*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培训 机构。第十条以后年度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 审计及劳动等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机构进行考 核,合格达标的培训机构可继续保留资格;或根据当年培训计划等情 况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重新进行确定。第十一条由于残疾人培训具有特殊性,对其培训机构的确定,由 *市

4、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残联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等开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工种)培训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第十二条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培训对象的特点 和就业需求,提高培训对象的专业操作技能,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编 制培训方案,选用劳动部门规定的教材或开发适合培训对象专业技能 要求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注重操作技能,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 接,提高培训就业率。第十三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向市财政局和 培训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教学管理资料: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 材、教学计划;学校章程、学籍和学校以及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 和广告以及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

5、学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推荐就业等资料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 开学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教学计划安排报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做 为培训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培训计划执行,考核培训机构及其培训任 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学时在140学时)以上,或 经*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性短期培训,由培 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工种)所需培训时间要求,提出培训时间 建议,报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训对象充分就 业为目标。培训对象的培训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需进

6、行职 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要达到82%以上、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的比例支付培训资 金。第三章培训代金券的发放第十七条“ *市职业技能培训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由*市 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发放。第十八条代金券的发放对象为经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定人员。第十九条代金券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制(样式和资金额度另行规 定)。第二十条代金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代金券必须由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的本人签名。第二十一条培训对象每人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代金券。第二十二条代金券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种必须要同职 业技

7、能培训机构(学校)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培训或鉴定工种 资质相一致。第二十三条培训等级以初级工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中级工的 培训,具体培训等级、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 训对象确定。第二十四条代金券的发放程序。代金券由培训主管部门注明培训 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名称等内容,加盖*市财政局和培 训主管部门公章后,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培训对象手中。培训 对象据此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到政府采购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凭身 份证和户口办理培训手续后接受培训,培训对象在代金券上签字后将 代金券交与培训机构。第四章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试行)列入的培训主管部

8、门要在每年 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其资金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 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培训、资金计划,统一汇总全市下一年度的 培训、资金计划,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培训计 划及资金总量。市财政局根据培训资金计划将培训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培训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培训项目进度,采取国库 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承担 培训任务的指定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采取培训代金券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 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代金券、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 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

9、、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 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 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 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 训机构。第二十八条采取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 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合同书、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 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 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 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 资金

10、到培训机构。第二十九条从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对指定培训机构拨付 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 下达到培训主管部门,培训主管部门据此从基金中将培训资金转入* 市财政局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按培训进度以国 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第三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各培训主管部门培训资金计划的汇 总和上报,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及其资 金计划的下达,并根据培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职业技能培训补 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

11、资金的监督、管理;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机构政府采购,进行代金券的印制与管 理;配合培训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使 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财政培 训资金。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业技能鉴定 所(站)对职业技能培训各工种的技能等级鉴定等工作,确保职业技 能鉴定规范运作,保证培训对象及时接受技能鉴定。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各培训主管部门利用本系统职业 学校的技术和资源,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计划的

12、申 报、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对经政府采购后确定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指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质量的审核、考核工作,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代金券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对 本部门培训项目的考核、验收、总结,负责审核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 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及其申请拨付工作;负责积极争取自治 区对口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而借机 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培训对象的学费负担。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 相缩减培训时间的指定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培训机构下年度 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相应核减其补助资金

13、。第三十六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 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第三十七条指定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台帐及其就业台帐,报 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对培训对象培训后考核合格率在95% 以下、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在82%以下、就业率在90%以 下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三十八条培训对象领取培训代金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 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培训内容和指定培训机构使用培训主管 部门发放的代金券的,市财政局不予资金结算。第四十条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项目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职业技

14、能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 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对培训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 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培训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第四十一条培训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培 训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告。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和培训主 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 资金使用及培训就业等情况,在部门政务公开栏、网站、公开发行的 报刊上及培训机构的培训点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监 察、审计等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 时严肃查处。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培训主管部门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 做好审计、检查、稽查等工作。第四十五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纪委、财 政厅、监察厅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 定(试行),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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