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清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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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1序号基本要求厂(场)资质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现场查验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条例第六条现场查验相关资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条例第七条现场查验检疫要求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现场查验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

2、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2厂(场)设立规定厂址选择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条例第五条条例第六条查看省级设置规划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要求。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现场查验序号

3、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2厂(场)设立规定厂址选择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现场查验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现场查验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建筑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条例第八条第(二)

4、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现场查验平面布局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1现场查验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现场查验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3设施要求宰前设施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5、。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 、4.2.5现场查验屠宰设施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无害化设施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现场查验清洗、消毒设施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

6、6.4.3现场查验4设备要求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实施办法第七条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现场查验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现场查验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5设备要求检验设备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

7、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6人员要求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检验人员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7管理要求制度与记录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

8、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查看文件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 7管理要求制度与记录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查看文件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三条查看文件8屠宰要求操作规程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

9、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4.2、4.3现场查验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5.2现场查验9检验要求检验岗位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l7996生猪

10、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现场查验检验内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现场查验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9检验要求检验方式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现场查验章、证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现场查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现场查验10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不合格产品处置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现场查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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