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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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 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 务)协议的派遣员工。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 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2、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 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 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 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 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 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 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 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 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

3、同,实行劳务派遣 用工形式。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 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 续。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第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 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函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 公司签

4、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报酬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 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 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 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 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 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 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 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 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

5、 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 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五)社会保险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 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 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 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 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 续.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 有关法律

6、、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 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 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 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 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 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

7、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 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 上岗。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 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 准,配

8、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 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 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 工进行健康检查。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 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 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 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八)培训考核第三十二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 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三十四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 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 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 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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