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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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 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 规定,应米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 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 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 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 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 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 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

2、“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 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 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 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 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 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 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 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 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

3、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 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 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 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 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 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 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 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4、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 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 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 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 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 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 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 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

5、系 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 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 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 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 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 “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 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 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 定也

6、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 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 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 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 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 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 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 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 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 继承权

7、、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 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 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 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 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 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 的范围就愈大。(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 “私法自治”的原则。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 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 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

8、经法院同意等 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 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 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 式及目的如何?等等。“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 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 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 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 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 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

9、原则是私法中的一 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 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 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 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 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 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 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 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

10、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 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 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 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 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 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 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 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 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

11、实质意义。将市民社 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 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 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 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 想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 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 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 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 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 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

12、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 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 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 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 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 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 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 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 每个人都具有

13、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 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 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 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 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 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 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 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 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 法人之间的

14、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 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 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 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 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 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 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 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 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 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 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 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 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 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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