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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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28号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

2、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三)安装并使用增

3、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

4、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第六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第八条 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第九条 退

5、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第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6、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7、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第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

8、,交给境外旅客。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第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第二十一条

9、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四)离境航班登机牌。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

10、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11、信息传递与交换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退税

12、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

13、离境退税申请单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下载: rar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

14、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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