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XXXX]242号矿业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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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2011-12-31 | 作者: | 来源: 矿产开发管理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发20112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各地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doc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

2、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

3、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业权交易

4、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组织实施、鉴证、公示。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

5、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公告与登记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

6、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

7、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

8、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第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或转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

9、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

10、中标人。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五)竞买人应价;(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

11、二十三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第二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四)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

12、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

13、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转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一)交易主体提出终止交易;

14、(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出让矿业权的,需经主管或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让矿业权的,需经转让委托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第五章 公示公开第三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15、(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名称;(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六)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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