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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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一、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具体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

3、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但具体范围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财税2009111号这一个文件列举了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进出口企业对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在列举

4、范围,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二、缴纳方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纳税方式有三种。1、如果境外中间商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由其自行申报纳税。2、如果境外中间

5、商未设经营机构而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3、如果境外中间商既未设经营机构又没有境内代理人的,由直接支付佣金者代扣代缴税款。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

6、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四、关于佣金的说明本宣传稿所述佣金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作为卖方或买方支付给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的服务酬金,不包括商业折扣,回扣等其他性质的对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佣金必须符合上述定义,如果将应支付境外的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款项以佣金的名义支付,将存在违法风险。因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之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所得应由中国居民企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中国居民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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