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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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 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2、本 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 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的原则。第七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功绩制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 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第十条 【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 管理

3、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 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

4、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公务员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

5、四条 【公务员职位分类】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 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序列】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类及职务层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 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

6、合管理类职务分类】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 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具体职位的设立】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 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 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

7、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三章录用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 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 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部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

8、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 【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第四章考核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公务员考核方法】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 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年度考核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

9、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 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等次和标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作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 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五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任职方式】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 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 届满不

10、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 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 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前提】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任职限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 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 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 职务,应

11、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 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程序】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 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 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 以面向社会

12、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 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 【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条件和程序】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 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奖励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条件和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

13、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 体。第四十九条 【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

14、功绩的。第五十条 【公务员奖励种类和形式】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 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五十一条【公务员奖励决定和审批权限】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 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禁止行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

15、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免责条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 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 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 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处分和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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