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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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行主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四条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

2、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暂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审定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初审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质3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

3、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办公楼宇、商用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5万平方米。5有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管理项目,获得三个以上省级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管理项目。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二)资质二级企业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1)多层住宅5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25万平方米;(3)办公楼宇、商用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10万平方米。5两个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三)资质三级企业1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住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有委托的管理项目。4具有较

5、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兼营企业和未达到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的专营企业,核发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第八条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4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7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他材料。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区办市审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注册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6、门申报,经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市的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一级企业可参加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三级企业和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专营企业只限参加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持临时资质的兼营企业不能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检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于下年1月1日

7、至3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年检材料: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4年度工作总结;5上年度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6业主委员会(委托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评议;7企业变更情况说明;8其他资料。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同时,填报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第十二条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核定一次,申请升级的企业根据企业物业管理经营情况,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且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处罚:(一)申报资

8、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接受资质年检的;(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规定范围投标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五)因管理失职,千万重大事故的;(六)涂改、出租、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七)连续两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八)有其他违法规行为的。第十四条对取消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程序到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资质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发发生破产、撤销,在注销营业执照后,应即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第十七条本办法前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资制裁等级,核发资质证书。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元月1日起施行。武汉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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