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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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 53号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大学二O六年十一月二日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 人才。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 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

2、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 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 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第四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 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 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 条件。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

3、中申请和审批。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 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 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第七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 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

4、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 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 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 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 (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第九条 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所属学院(单位)的人事科 长为流动站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单位)之间应加强联 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

5、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由流动站负责人召集。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 所在学院(单位)。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型。(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 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 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 科研工作的

6、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 科博士后包含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 江省试点工作站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 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 在企业或基地进行。第十四条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二)符合学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见附件一)。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

7、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 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 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 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凡已指导博 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

8、(包括研 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审核后在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网站上发布。第十七条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的比例一般 应控制在50%左右。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 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第十八条博士后培养应体现学科交叉性,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术发展后劲,促进学科 交叉、融合、拓展以及新学科的成长。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进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

9、、录用程序(见附件二)办理进站手续。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应做到双向选择、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保证质量,要 特别注意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的审查。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第二十一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发放录 用通知书。第二十二条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 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 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第二十三条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 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

10、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 书的,将作退站处理。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学校发 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系(所)作开题报 告,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由学院(单 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相关学院(单位)考核合 格,可确定相应的中

11、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工作报到时间、毕业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 任职时间。第二十七条 进站一年后,所在学院(单位)须协助流动站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 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三)。 考核结果分为特别优秀、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特别优秀和优秀者从考核的 下个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贴。各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备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第二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 学工作、学生工作等任务。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师资博士后教学技

12、能训练,合作导师也应对其 进行教学技能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九条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 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津贴:(一)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 待遇。(二)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 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绩效津贴、住宿补贴、医疗保险等部分(详 见附件四)。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实行

13、住宿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学校房产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第三十二条博士后配偶、子女安排(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它 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 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 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4、。第八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师资博士后由学院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提供每人1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第三十四条 优秀师资博士后可申请浙江大学“紫金计划”的资助。第三十五条 校外博士毕业的非委托培养学科博士后由学院(单位)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 (或队伍建设经费)中提供每人3000元作为科研启动经费。第三十六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 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核发奖励。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该奖项 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每人

15、奖励3000元。第三十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 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博 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 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 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 室批准,并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

16、研究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 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第四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 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在站期间有出国(或出境)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总时间应不少于出国(或出境)时间。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 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所在学院(单位)人事科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自 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第十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学院人事科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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