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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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桥式起重机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根据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 GB/T5972 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8918 2006钢丝 绳及其它相关文件而制定第二条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是高空作业,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 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在用的各种类型的桥式起重机, 包括:通用吊钩起重、 抓斗起重机及单梁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第三条起重机安装(一)起重机安装应符合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规定。(二)对吊车起升系统使用的轴类等零件,应有出厂合格证,防止因

2、零件不 合格而发生事故。(三)起重机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组件性能必须可靠, 严禁安装未经试验鉴定 的新型部件。(四)斜梯、空中走廊等的安全装置的安装参见 GB/T6067-85起重机机械 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四条 起重机的使用、维护和运行(一) 对新安装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符合设计安 全要求才能使用。(二) 起重机操作人员身体状况要符合工种要求,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际 操作,理论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可独立操作。(三)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准歪拉斜吊,不准吊拔埋在地下起重不明 的物件,在无安全措施时不准吊运氧气瓶、 乙炔瓶、高压容器等具有爆炸性和 易燃性物体,吊运

3、赤热钢材等物体的钢丝绳不得直接拴绑赤热件。用两台起重机吊重物时,起重机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 起重的总重量不得 超过两台起重机额定起重之和。(四)起重机卷扬、提升、行走和旋转系统的传动机构,控制器必须有效可 靠。司机执行操作任务初始(包括接班、中途换车操作等),起吊重物前,必 须进行空负荷运转,检查和确认各制动器和行程极限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有 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故障未排除前不准使用设备,不得带负荷拆装检修和 调整各机构的制动器。(五)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丝绳 负荷不许超过最大允许负荷使用。(六)钢丝绳应遵照GB/T5972-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

4、验和报废实 用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或报废。(七)起重机械用的卷筒、滑轮和传动齿轮等重要部件的使用、维护及报 废标准参见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规定。(八)起重机其他零部件因磨损、腐蚀、变形和裂痕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 及时进行修理或鉴定更换(九)支承起重机梁,立柱房架,基础等构筑物及轨道安装必须稳固,能 安全承受起重机运行的最大负荷。如更新改造起重机,增加起重量,增大轮压, 对构筑物必须进行验算加固,严禁盲目加载。(十)起重机桥架等金属结构应定期进行防腐维护, 露天的机电设备应有保 护罩。(十一)露天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装置。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十二)一般检查与维修

5、1. 一般检查a.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 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线路、管路、容器和阀等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b.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和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 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和变形等情况;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2. 维修a.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

6、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b.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 量应符合要求。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d.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将起重机移至安全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 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第五条桥式起重机的检验鉴定(一)检验时间。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检验一次;2. 经过大修、新安装或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检验;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检验;4. 经过暴风、地震和重大事故

7、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机 构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使用前检验。(二)厂矿设备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起重机检验鉴定计划报 机动部,机动部及时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 并保存鉴定后的合格证和 鉴定证书。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机动车辆管理职责第二条办公室是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机动车辆的法令、法规和制度;(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机动车辆事项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 报请公司主管领 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三)全面掌握机动车辆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为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 部门提

8、供信息服务;(四)审核和汇总机动车辆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送统计报表;(五)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加强机动车辆管 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第三节机动车辆选型、购置与更新管理第三条选型、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要根据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 经济性以及可维修性进行选型论证。 既要考虑统一车型,便于管理,又应选择技 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机动车辆。第四条需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时,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和建设的实际情 况,提出车辆购置与更新申请,上报公司,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编制购置更新机动车辆年度计划,由供应部采购。第五条 新购车

9、辆到货后,办公室负责对车辆验收,并对车辆办理登记、注 册手续和机动车辆年检工作。第六条 机动部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购置机动车辆。第八条 新购机动车辆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四节机动车辆调配管理第九条 机动车辆调拨必须有利于经营、生产和建设,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提高利用率和运输率,增加经济效益。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厂矿内部调拨时,执行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管理。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外卖时,按国家关于车辆交易、转卖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机动部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调拨后,应立即变更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公司内部转移或调拨

10、,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五节 机动车辆台帐管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按其类别,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 台帐。第十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其中包括(一)机动车辆管理台帐;(二)机动车辆更新管理台帐;(三)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四)机动车辆报废管理台帐;(五)机动车辆改型管理台帐;(六)机动车辆节油管理台帐;(七)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台帐;(八)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台帐。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帐、物相符,机动车辆管 理台帐纳入计算机管理。第六节机动车辆节油管理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制定节约用油技术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单位实 施。第十九条

11、 各单位要经常搜集机动车辆节约用油的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组织 推广应用,确保完成矿下达的机动车辆节油项目任务。第七节机动车辆改型管理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凡是改变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 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和结构的,称为机动车辆改型。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改型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符合技术要求,经济合 理的原则。立项必须有申请,方案有审批,竣工有验收,原始记录齐全。第二十二条 对机动车辆改型后,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矿科技成果 有关制度执行。第八节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保养和修理的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故障,恢复技术性 能,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节约燃料和备件等

12、消耗,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运输 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运输效率。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大修理是对整机进行一次性恢复的修理,使其技术状 况和工作性能恢复原有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达到大修理标准,由车属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机 动部按机动车辆大修理范围、大修理周期并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审定,编 制机动车辆年度大修理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平衡,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年度大 修理计划。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大修竣工后,由机动部、办公室、车属单位有关人员 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车辆,由车属单位与承修单位交涉处理。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二、三级保养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 和利用率的重要

13、保证,例保项目要纳入各单位计划管理,按期进行保养。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二级保养周期为 7000-8000公里。三级保养周期为35000-40000公里,要按二、三级保养规定周期,对车辆实行例保制度。第九节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第二十九条在用机动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被迫停止作业或虽然继 续运行使用,但必须进行修理,称为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第三十条机损事故分级机损事故分为特大机损事故、重大机损事故和一般机损事故。(一)特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元以上为特大机损事故。(二)重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之间(含50000元)为重 大机损事故。(三)一般机损事故:

14、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间?(含10000元)为一 般机损事故。一般机损事故标准以下的按机动车辆故障处理。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由机动部、办公室管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机损事故时,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事故分 析、处理和抢修,并制定防范措施。第十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使用达到规定报废年限,必须实行强制报废,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辆可申请报废。(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三十万公里,大 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二)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大客车十四年,矿山特种车十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

15、状况下降,已无修理价值的。(三)汽车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能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 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五)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 技术状况低劣,又不易修复的。(六)尾气排放和噪声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报废必须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 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机动部审 核,财务部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申报莱州市车辆管理所办 理销户手续。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报废批准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废车回收手续, 到地 方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注销。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报废回收处理,按地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辆报废后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销帐。第十一节机动车辆数据统计管理第三十七条数据统计管理是对机动车辆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数据统 计反映机动车辆作业率、车辆状况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制定维保计划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各车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各种原始记录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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