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77827807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胡某伟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

2、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

3、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二、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龙在2023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代表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对本村发生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致使本行政村发生林业案件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并以知情不报、渎职论处。2023年7月,刘某龙伙同张某军、郜某远、刘

4、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该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并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刘某龙、张某军等人所有。同年9月,刘某龙等四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2023年4月11日,刘某龙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2023年4月下旬,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在被伐山坡中栽种女贞树苗一万余棵,2023年8月26日,南召县林业局接受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指派工程师王某民、田某晓对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已补种的女贞树苗进行了实地勘查

5、,现已成活9820株。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购买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龙作为村主任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伙同他人对自己监管的林木滥砍滥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刘某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龙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被砍伐林地栽种树木,又与林业局达成生态复原协议,缴纳二万元保证金,保证次年清明节恢复被伐林地,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

6、决:被告人刘某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用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一起滥伐林木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的案件。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权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其他犯罪

7、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作为村主任代表村委行使乡政府委托村委从事公务,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龙在他人滥伐林木时不仅不举报制止,反而与行为人共谋,积极参与购买林地,组织工人砍伐林木,出售林木,且获得销售款7000元,属于滥用职权。据此,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和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刘某龙进行数罪并罚是适当的。刘某龙一案的处理,进行数罪并罚,有力打击了滥伐林木以及“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惩治、震慑作用。 三、方某龙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

8、情】 2023年8月20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方某龙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襄城县山头店乡姚庄村西南首山山顶自家承包山林安扎三面粘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7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野生动物属山斑鸠。另查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为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鸟类禁猎期。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成立,予以支持。方某龙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

9、一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禁猎期非法狩猎普通野禽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公众对于重点保护动物不能捕猎是有一定的认知的,但对于山斑鸠等常见的小动物的捕猎,则不以为然。值得注意的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对非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狩猎,依然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禁猎期是指有权机关发布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期限,规定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繁殖,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本案中被告人方某龙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了79只山斑鸠,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通过对方某龙的刑事制裁,发挥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教育群众严格遵守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相关规定

10、,保证环境资源的良好恢复和发展。 四、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潘某龙在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营销部工作,负责三车间废酸的处理。其在未审查王某行(在逃)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某行处置并支付费用。2023年3月5日至5月21日,王某行通过张某动(另案处理)联系,由陈某玲介绍被告人陈某秀、李某根、谢某峰等人的罐车,由被告人廉某、吴某甫、程某山等人驾驶,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之后,在王某普(在逃)、李某根等人接应、引导下,

11、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经鉴定,此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30800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00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8300元。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潘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二、被告人

12、陈某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陈某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谢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廉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吴某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程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2月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9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1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倾倒固体废弃物导致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巨大,经评估,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达14917800元,而地表水的污染将直接影响到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本案判处8名犯罪分子从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体现了河南法院重拳出击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五、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与王某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友于2023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

14、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23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所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十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一百多米。 【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并屠宰成猪出售,因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养猪场产生的猪粪等排泄物未做

15、妥善处理,造成附近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和影响,该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成立,王某友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出妨碍。遂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产生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六、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