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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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 “甲供材料” 建筑工程, 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 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 %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

2、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

3、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 年 8 月 1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 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

4、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 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借:工程物资XX 万元贷:银行存款XX 万元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 、方式一:( 1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

5、付账款XX 万元贷:工程物资XX 万元( 2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XX 万元贷:预收账款XX 万元3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 万元贷:工程物资XX 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2、方式二:( 1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XX 万元贷:工程物资XX 万元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

6、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 、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 全额缴纳营业税。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 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 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 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

7、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 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 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 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 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 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 上述规定有所差别。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 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 200

8、万元。(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 、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 )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 万元贷:银行存款200 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 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 )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200 万元贷:工程物资200 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

9、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 万元。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 万元贷:工程物资200 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

10、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 )方式一的账务处理: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 万元贷:预收账款200 万元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 万元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借借合同毛利 / 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 2 )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

11、,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 、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 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 万缴纳营业税。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 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 只能按 1000 万开票,如果按 1200 万开票就会导致200 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

12、是按1200 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 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

13、 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四)税务处理分析1 、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 万开

14、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 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 200 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 )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 )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

15、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 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 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 其实根据 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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