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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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 .总那么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 确保林业生产平安,使检疫工作规 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林业局部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 疫情监测。2 .产地检疫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 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 殖材料,不得带

2、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穿插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 期扑灭。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 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2.2 产地检疫调查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 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顶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顶峰期进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

3、基地的种苗来源、 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 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展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 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病症、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2.2.1.4 标准地或样方设置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有代表性的地段。b.

4、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 0.1% 5%,针叶树的种苗繁 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 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 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 o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c.对抽取的样株进展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 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2.2.2 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2.2.2.1 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2.2.2.2 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顶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展。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 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 在5h

5、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 10-15株,按 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 10-100个,逐个进展解 剖检查。2.2.2.3 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 行。2.2.2.4 检查方法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外表有无病害病症、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b.对种子外表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部是否有病害病症、虫体及被 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2.2.3 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a.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外表抽

6、样或分层抽样调查。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 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20cm50cm 或10cm100cm; 缺乏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c.检查上述受检物外表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病症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切皮部或木质部部害虫和菌体。2.2.4 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2.2.4.1 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展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 - 15 %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2.3 检疫调查记录和标本采集2.3.1 将各项调查

7、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附表1。2.3.2 对踏查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要采集标本假设干份,附 上采集标签,对一时不能有结果的,待培养或饲养后,供室进一步检验或送专害 鉴定。病害标本要有典型病症并且带有病原体;虫害标本要求虫体完整,具被害状。2.4 室检验2.4.1 害虫检验2.4.1.1 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盘旋筛检验。对隐藏在种子的害虫,可采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展检查。2.4.1.2 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 可疑部位进展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2.4.1.3 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

8、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 资料等进展识别鉴定。2.4.1.4 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 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2.4.2 病害检验2.4.2.1 病原真菌检验a.采集一定数量病症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c.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真菌形态特征。d.用组织别离法或抱子稀释法别离致病真菌。必要时,进展生理生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展识别鉴定。e.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2.4.2.2 病原细菌检验。a.观察寄主病症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病健交界处

9、是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Cb.采用稀释别离法从病组织中别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获得 纯培养菌株。c.用柯克氏法那么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响快速筛 选致病性细菌。d.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别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别离获得的细菌比拟。e.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2.4.2.3 寄生线虫检验a.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别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手剥离c.别离后直接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2.4.2.4 病毒检验a.通过田间调查、病症观察、

10、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b.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病症表现及变化是否与感病植物 一致。c.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展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合酶链式反响等技术进展鉴定。2.5 检疫处理2.5.1 根据产地检疫调查、室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监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展除害处理。2.5.2 对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依法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2.6 检疫签证2.6.1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 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

11、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2.6.2 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 ?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 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3 .调运检疫3.1 调出检疫3.1.1 受理报验3.1.1.1 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2和调入省的?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附表3,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 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15日以,并通知报检人。3.1.1.2 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交验邮包。3.1.2 现场检查3.1.2.1 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 洲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经过现场检查。3.1.2.2 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核

12、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 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3.1.2.3 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 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3.1.2.4 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展现场检验。抽样以批为单位进展。本规程中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 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a.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 0.5% 5%;b.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 1%-5%;c.

13、生药材:按一贷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 0.5 % -5 %;d.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10%;e.散装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生药材等: 按货物总量的0.5% 5%抽查。种子、果实、生药材少于 1kg ,苗木含试管 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少于 20株,应全部检查;f.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缺乏5件的,件件检查;g.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 重要依据,

14、疑心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 虫时要扩大抽样数量,抽样数量 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上限3.1.2.5 抽样方法a.现场检查散装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 花卉、中药材等时,按照抽样比例,从报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直 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b.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层或分层抽样检查。3.1.2.6 现场检验a.种子、果实外部检验: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入事先准备好的容器,用肉眼 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 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果核或经过不同规格筛选出的虫体、 虫卵、病粒

15、、菌核等, 作初步鉴定。b.苗木检验: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砧木、插条、接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检验样品,放在一块100cm100cm 白布或塑料布上,逐株根 进展检查,详细观察根、茎、叶、芽、花等各个部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 枯死、虫嘤、虫孔、蛀屑、虫粪等,作初步鉴定。c.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现场仔细检查 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月中瘤、流脂、变色、虫 体、卵囊、虫孔、虫粪、蛀屑等,作初步鉴定。d.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外表 有无危害病症斑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查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 作初步鉴定。3.1.2.7 室检验a.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室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检验。b.室检验方法参照产地检疫2.4.条款进展。3.1.3 检疫处理3.1.3.1 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检验,发现检疫对象或其 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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