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法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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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AbstractFine penalty has existed for a longtime,which play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penalty around the world, the world penalty leisurely tendency causes the fine penalty to become the important aspect which the penalty disposes As an important penalty of property,criminal fine plays a uni

2、que role in economic sanctions for crimes against property,so Chinas new Criminal Law provides for lots of criminal fines. However, the percentage of implementation is so smal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that the “phenomenon of empty sentence” is very common in real 1ife,and therefore criminal

3、 fine is facing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If we want to improve the low enforcement rate of fine penalty,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ways should be takenOn the basis of Chinas reality, this paper has explained that the fine penalty is in need and practical From the analysis of many foreign advanced r

4、egulations on fine system,there are also some conceptions and suggestions on improve our own fine penalty system. Key words: fine penalty;system limitation;improvement speculation略论我国刑法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略论我国刑法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汪红飞罚金刑适用范围之立法评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4):25作为财产刑的一种主要类型,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与财产有关的

5、犯罪。对于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予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经济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于教育的作用,对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起重要作用。一、完善罚金刑制度的重要性(一)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目前,罚金刑是针对贪利性犯罪最有效的刑罚方法。在当下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中,随着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意识的迅速提高,各种各样以得到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大幅上升。针对这些贪利性犯罪,倘若仅仅以自由刑作为惩罚手段的话,往往可能难以达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我们知道,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行为相对称,更应从实施刑罚的方法上与犯罪行为相对称。所以,如果针对贪利

6、性犯罪人相对应地处以罚金刑,便能够使其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并自觉认识到犯罪并非营利的途径。王毅强论罚金刑的适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这样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再者,对于贪利型犯罪若处以罚金刑,一方面能够剥夺其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削弱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遏制贪利性犯罪的蔓延,从而达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刑罚轻缓化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主流趋向,基于此,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罚金刑虽在刑罚体系中未占主导地位,但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已经得到大规模的扩大,直观体现在:1979年

7、刑法规定适用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适用罚金刑的范围非常窄,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设计罚金刑的条文达148个之多。然而,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罚金执结率低于1,判决罚金的案件中止执行率达到90左右,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不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周光富罚金刑执行难之克服J司法实务研究,2003(6):127。大多数罚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导致了“空判”的普遍现象,从而使罚金刑的适用流于形式。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应该同死刑、自由刑等刑种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实实在在、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

8、的宏伟目标也终将成为一纸空谈。(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及经济环境下,罚金刑具有众多优点:其一,罚金刑适用方式灵活。罚金刑较之其它刑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可附加性,其适用方式主要有单科制、选科制、并科制。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轻微的犯罪;选科罚金能够为司法裁量的不同需要提供选择余地,可以完全代替短期自由刑;并科罚金可与自由刑合并打击贪利犯罪,也可加重惩罚力度或可减轻主刑的刑期而起调和作用。其二,罚金刑符合经济原则。对于经济类和贪利性犯罪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较之短期自由刑更具威慑力和针对性,它不仅能够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经济负担

9、。杜雄柏,陈立兵我国罚金刑空判问题的立法审视J湘潭大学学报,2009(3,2):12在刑罚体系中:生命刑执行简便却根本不能创造价值。自由刑虽然可通过强制犯罪人劳动的手段创造一定的价值,但其与国家为监禁、看押、改造他们而付出的巨大成本相比不过只是九牛一毛。而罚金刑则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国家通过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非但能够为国库增加收入,还不必为监禁、看押、改造犯罪人支出巨额的人力、财力、物力。由此可见,罚金刑能够很好的将刑罚的目的同刑罚的效益有机结合,完全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其三,罚金刑具有可恢复性。刑罚的可恢复性,是指当刑事案件因裁决错误需要纠正时,接受刑罚的对象能恢复原

10、状,即能使犯罪人恢复到受刑罚之前的状态。张跃平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D山东:山东大学,2008让人民法院做出每一个判决都正确无误是不现实的,误判应该尽量避免,却无法完全杜绝,而发现误判必须纠正,生命刑中的错误无法再挽回自不必说,自由刑中被剥夺自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部分精神损失虽可通过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进行补偿,而被剥夺过的自由却是无法补偿的,而且剥夺自由的过程还可能会带给受刑人心理、生理上留下无法抹灭的伤痕。然而在适用罚金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返还原缴纳的罚金加以纠正。相比生命刑、自由刑,罚金刑被误判时对受刑者来说影响是最小的。这种可恢复性是其他刑罚方法难以达到的。正因为罚金刑在当前司法工作展开中具

11、有以上种种乃至更多的优点,完善罚金刑制度则更加有利于填补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的不足,从而起到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作用。二、我国法律中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立法现状罚金刑在中国出现得较晚。我国传统的刑罚观念是重生命刑、自由刑而轻财产刑,认为罚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作用收效甚微,而且还会产生“以钱赎罪”的不良社会效果。所以罚金刑虽然始于西周,但却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们的追求利益的观念越来越重,经济犯罪日趋增多。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单位犯罪也日益增多,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重

12、要作用越发被人们所重新认识并加以重视。我国在1979年刑法正式确立了罚金刑,为更好的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体现刑法的宽缓、合理、有效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较之修订前扩大了罚金刑的使用范围,约有一百六十多种罪名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其作为一种附加刑存在,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单位。刑法分则进一步扩展了罚金刑的使用范围,共有条文350个,罪名413个,加上5条修正案和一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目前总共有148个条款当中提及罚金,涉及罪名185个,约占全部罪名总数的44%。张建华略论罚金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D郑州:郑州大学,2007(二)我国刑法罚金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3、其一,罚金刑具有不平等性。对犯有同样或类似罪的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金,形式上看似非常公平,然而不同社会个体所占有的金钱差距很大。特别是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这不仅在中国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由此观之,罚金刑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由于经济能力上的差异,对处罚的感受往往不一致:对于富有者而言,仅是处以少量罚金,其感受不到切肤之痛,罚金刑的功能自是难以实现;而对于经济上捉襟见肘的贫困者,即便处以少量罚金也可使其家财耗尽。可见同等数额的罚金所剥夺的权益,相对于不同受刑人,在效果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其二,罚金刑的设置方式不利执行。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而金钱是存在于人

14、身之外,与人格无关的财产。其并非像生命、自由一样人人能平等的拥有,如前所述,当今社会个体占有财富数量存在巨大差异。退一步假设:即使被执行人拥有金钱,执行机关也不可能像控制其人身一样掌控其金钱。借助于高度发达的金融系统,金钱转移实在容易。且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对罚金刑的规定出现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必并制罚金,造成罚金刑客观上不能执行。在罚金刑裁量、财产调查制度以及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这些都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原因。罚金刑执行不力导致罚不当罪,即刑罚的目的最终没有落实在犯罪人身上,从而变相地减轻甚至消除了犯罪人应得到的刑罚处罚,降低了刑罚追求的价值及其威慑力。(三)我国刑法

15、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史无前例的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强化了罚金的适用方式,为保障罚金刑的执行,总则中增设了随时追缴制度。虽然我国罚金刑的地位在轻刑化的国际背景下与日俱增,但罚金刑在其功能发挥上却差强人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低于1%,判处罚金的案件中止执行率高达90%左右,有的法院甚至对罚金刑不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在我国,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对被惩罚者财产的监控、罚金刑执行的保障以及罚金缓刑制度等方面。这些问题若不得以及时的改革及完善,罚金刑恐怕会落个空判的尴尬局面,不仅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也损害了

16、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其执行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罚金刑执行率低、执行难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而在我国,形成罚金刑执行困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罚金刑被执行人本身的原因。其中的一部分被执行人在经济上的确有困难,无力承担。这部分人主要存在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因经济窘迫而犯罪的人群中,当然也不排除因为罚金数额较大出乎一般人承受范围的情况。有许多案件在审判时就已经注定是“空判”。而另外一部分人则是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他们往往通过转移、私赠、伪造债务、大肆挥霍甚至损毁财物等方式使自身处于罚金刑履行不能的状态。另一方面则是罚金刑执行制度设置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自身的原因。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有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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