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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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建价 2006 451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 2006 451 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2005 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湖南省建设厅二 OO

2、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 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

3、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 330 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 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

4、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5、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

6、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

7、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

8、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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