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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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2009-08-04灵石阅 4668转 194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近年来,随着煤炭生产和销售形势的日益高涨,因煤矿企业转让而形成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煤矿企业在开采、 生产、经营方面自身的一些特殊性, 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成为正确审理因煤矿企业转让而形成的纠纷的关键。本文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审理该类纠纷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便与大家共同探讨和提高。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以下简称煤炭法 )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利

2、用的方针。 由于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及不可再生性,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开办、开采、 生产、经营较其他非资源类企业有着更多和更为严格的规定。一、开办煤矿企业首先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案,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有合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开办煤矿企业必须获得采矿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开办者具备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后,必须依

3、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获得采矿证后, 煤矿企业开办者才有资格进行煤矿的建设。三、煤矿企业建成投入生产前必须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建成投入生产前,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还须具备 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四、煤矿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煤炭的销售。 煤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向有关

4、部门申请经批准后, 企业开办者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由于煤炭法 在开办煤矿企业方面的法律规定上使用的都是 “应当”, “必须”, 因此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均是禁止性规定, 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且煤矿企业开办的每一步具有先后顺序,不具备上位的规定,就不能取得下位的资格,有一环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煤矿企业就不能依法成立。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煤矿企业的转让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指煤矿企业的经营主体从一方变更为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转让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煤矿转让的合意,订立合同,并完成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的转让行为即告完成。但是由于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所作;.

5、的特别规定, 无论是煤矿企业的转让方, 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开采、 生产、经营的各项资格。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以成为煤矿企业转让的受让方, 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发生转让。当事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只是煤矿企业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转让煤矿企业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采矿权的变更或转让问题。但是采矿权的变更和转让并不完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法律对采矿权的变更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除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一律不得转让。 采矿权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转让:

6、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或者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三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也对采矿权转让作出了与资源法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即仅指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资产的出售,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变更采矿权的, 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我们所常见到的煤矿企业的承包,租赁等,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变更采矿权的情形。对此办法

7、第十五条规定, 违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因煤矿企业承包而形成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对其承包合同, 可以直接确认无效。 如果转让双方当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的情形时,采矿权也并不当然发生变更或转让,还需经批准后采矿权才能变更或转让。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而且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批准之日。综上所述,煤

8、矿企业的转让并不简单是煤矿企业资产的出售或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的变换, 同时煤矿企业的转让还包括采矿权的转让,对于转让双方当事人间的转让合同,只有在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情形,并依法被批准后, 合同才能生效, 当事人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完成转让行为。对煤矿企业转让纠纷的处理办法依据上文论述,如果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采矿权也依法转让,那么对于合同生效后双方发生的纠纷就属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在审理这类转让纠纷时只要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按照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处理即可。 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是转让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采矿权的转让, 因转让合同而发生纠纷的

9、处理办法。一、合同的效力问题。1、如果受让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办煤矿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而签订转让合同。此时,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为无效。2、转让双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转让煤矿企业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3、受让方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且转让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转让,但双方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那么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一 )第九条的规定,此时双方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在一审法庭

10、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批准手续,那么双方间的转让合同为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双方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能够办理审批手续,待双方办理完审批手续,对合同按有效论处。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拆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煤矿企业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还的财产范围一般包括转让方所得的转让款或者因转让而得的其他财产,受让方对煤矿企业所进行固定投资或增加的固定资产。如果上述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当然对这类合同,因当事人违

11、反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转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受让方在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煤炭开采,这时因受让方没有取得合法的开采手续, 受让方应属非法开采,对受让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该予以收缴,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受让方获得多少非法所得,在实践中应该依有关部门的评估鉴定为据。如何正确审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直接关系到乡镇矿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行。 由于此类案件属于民事、 经济、行政多头法律法规调整的案件,法学界又长期鲜

12、于论及, 客观上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此,有必要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审判实践作些分析和探讨。一、此类合同的法律特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 是指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乡村农民集体, 以提高经济活力和效益为目的,把矿山企业财产交给企业或个人、合伙人,而由企业完成或由个人、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完成一定的承包开采经营行为,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承包方式可以是集体承包, 也可以是个体承包。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相比, 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具备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且办清采矿有关手续具备办矿民事权利

13、能力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社员联户( 3 户以上)。个体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均不能作为发包人。因为,我国目前的乡镇企业有 4 种形式, 即乡(镇) 办企业, 村办企业, 社员联户办企业 (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员家庭自办企业。 前 3 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后一种则属个体或私营企业。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采矿主体有3 类,一是国营矿山企业, 二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三是个体采矿者和私营矿山企业。作为乡村来说只能限于后两类。因此,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包人只能是其开办单位,即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员联户, 而不包括个体采矿中的个体户、个人合伙和私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的

14、承包人,也只能是行使采矿权的企业本身或以该企业名义行使采矿权的个人、合伙人。 因为从民法理论上讲, 采矿权乃是对国家允许其开采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 实质上是一种使用权。只有对自然资源享有使用权, 才可依法实行承包经营。可见,拥有采矿权是拥有此类合同承包经营权的前提。 而此类合同采矿权的拥有者,从矿产资源法特定的采矿主体看,则只能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 。至于该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是由集体或个体承包,由于都是对整个企业法人;.的承包, 都是以整个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开采经营活动,承包人无论是集体或个体,均只是根据承包合同的授权,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该企业的开采经营权,并不改变该企业特定的采矿主体资格,因此说,这均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2、合同标的的二重性。作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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