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集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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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 管 理 内 控 制 度第一章:总 则-2第二章:对外投资-2第三章:预 算-4第四章:固定资产-7第五章:物资采购-12第六章:存 货-15第七章:货币资金-18第八章:成本费用-21第九章:筹资、收入及债权债务-26第十章:对外担保-30第十一章:会计信息质量-34第十二章:会计组织工作-35第十三章:附 则-3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各项经济活动,保护公司各项资产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促进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盈利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制度下,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关键是抓落实,因

2、违反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大小,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是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和总公司关于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22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对外投资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未来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为维持或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的对内投资和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购买、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

3、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债权包括购买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第六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对外投资。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度,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须计算投资报酬率)、分项评估等。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国

4、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批。其他各种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提交本单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审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选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对内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除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级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虽然不够上述标准,但风险较大的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公司制企业投资决策会议及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单位的投资决策会议由总经理(处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各单位可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负责投资决策。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投资决策审批

5、制度。明确规定所属单位的投资权限。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局集团公司审批:(一)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股权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项目。(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占净资产1%以上的项目和对内投资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三)兼并其他企业。审批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报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批。短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十日内批复,长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批复。第十条:严禁用企业和单位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第十一条:投资决策时,必须明确实施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期报

6、告实施情况。实施中如出现原投资方案未预见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按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年向负责投资决策的会议(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等)汇报。第十三条:各种有价证券应当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买有价证券时应当尽量选择记名和可挂失的种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越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第三章 预 算第十五条:各单位都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涵盖所有的经济活动,编制完整预算的单位与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相一致。第十六条:

7、各单位都必须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期要与会计年度相一致。编制预算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长期预算、中期预算和短期预算。第十七条:年度预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 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当列明所销售产品、劳务的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主要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款(货款)的收回时间和数额。(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时间,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直接人工费预算、直接材料费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制造费预算、其他直接费预算和间接费预

8、算。 (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和单位)金额。(五)销售费用预算:应当按照销售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同上括)和金额。(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预算项目分别编制,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同上括)和金额。(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固定资产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八)专项工程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及其构成、开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 (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

9、长期投资的增加、减少、收益和损失数额。 (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额。购建以上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款项的支付时间。 (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含现金等价物)收入、支出、多余和不足。现金的筹集和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 (十二)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项目内容编制。 (十三)预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损益表的内容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预算的一般程序是:(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作出预算初稿。(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作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

10、合平衡并提出讨论稿。(三)将讨论稿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核。 (四)将讨论稿按会议研究审核的意见进行修改,由财务部作出正式预算。第十九条:各种预算初稿的编制分别由以下业务部门负责编制:(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合同、计划或经营部门负责编制。(二)生产预算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 (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负责编制。(七)专项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主管专项工程部门编制。(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主管部门

11、和财务部共同编制。 (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编制。(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均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第二十条: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编制的预算负责。第二十一条:实际支出预算时,应对是否还须审批以及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配,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负责固定资产的

12、技术管理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生产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权限和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资产还应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将信息传给财务部门。第二十六条:公司行使购

13、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权。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必须作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一般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现金流量、经济效益评价、风险评估等。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新建、改建、扩建(专项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一) 工程立项前,按总公司的要求,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后方可立项。(二) 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后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五)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计划、技术、财务、审计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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