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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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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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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D1278-90能源部主编部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425号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一九九0年七月四日编制说明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消防局1990年5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 厂区规定第四章 厂房、泵房第五章 屋外电气设备第六章 屋内电气设备第七章 电缆第八章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第九章 消防给水第十章 采暖与通风第十一章 消防电气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第1.0.4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第2.0.2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2.0.2第2.0.3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3第三章 厂区规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第3.1.2条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人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第二节 防火间距第3.2.1条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3.2.2条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表3.2.2第3.2.3条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3.2.3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第3.2.4条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3.2.4第3.2.5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第3.2.6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 消防设施第3.3.1条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第3.3.2条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最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最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第3.3.3条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第四章 厂房、泵房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第4.1.2条 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第4.1.3条 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 安全疏散第4.2.1条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第4.2.2条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第4.2.3条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第4.2.4条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平方,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第4.2.5条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第4.2.6条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第4.2.7条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第4.2.8条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

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第4.2.9条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第三节 消防设施第4.3.1条 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第4.3.2条 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第4.3.3条 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屋外电气设备第5.0.1条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35kV及以下 5m110kV 8m220~330kV 10m500kV 12m第5.0.2条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第5.0.3条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第5.0.4条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 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后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第5.0.6条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第5.0.7条 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第5.0.8条 贮油坑内应辅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第5.0.9条 公共集油地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地设有抽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 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第5.0.11条 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第六章 屋内电气设备第6.0.1条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第6.0.2条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第6.0.3条 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拒或装配式间隔内第6.0.4条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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