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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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侯二朋律师2013 年底,国务院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决定取消除法律 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 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制度。 随后召开的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公司法的决议,并定于 2014年3月 1日起实施。自此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被扔进了故纸堆, 开启了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 公司注册资 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了! 很多客户、朋友欢欣鼓舞, 一时间似乎注册资本不再重要 了,无非是登记一个数字。 这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以及认缴登记制的误解。 在 注册

2、资本认缴登记制下需要审视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 以帮助股东了解如何防范 出资法律风险。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 158 条、第 159条有关虚 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予以解释, 明确该罪名以后只适用 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据此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股东将不再有因虚报注册资本、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而被处以刑罚的风险。 但是 根据公司法第 198条、第 199条的规定,所有公司的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 虚假 出资、抽逃出资仍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股东若能控制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行政 处罚的法律风险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因此,浙江腾智

3、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在本 文中主要讨论股东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一、关于注册资本及认缴登记制的正确认识1. 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有限公司的“有限”体现在两方面, 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成立的根本性基础在于股东 将其一部分资产承诺交付给公司, 股东由此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从而享有股权。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就承诺了按照章程规定的资本数额和期限对公司交付出资的 义务。自此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不论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还是认缴登记制下, 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本质都没有 改变。2. 注册

4、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该变的只是法律规定的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 以及在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事项。2006 年公司法第 2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3 年修订的公司法则 取消了前述期限的限制, 改为任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在认缴登记制实施后, 有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甚至远远超过了人的平均寿命。公司的营业执

5、照不再登记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 只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 缴出资数额予以登记。 这意味着以后仅通过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判断一家公司股东 已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数额。二、股东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者未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期限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对股东而言即为法律风险。1. 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条款, 是各股东承诺各自按照该期限出资的协 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28 条第2 款

6、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逾期出资的, 可能会承 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 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 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2.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在认缴登记制下, 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 资的

7、,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实 现债权。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享有此项权利。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 律责任的风险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 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

8、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公司可以请求该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 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该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 定的除外。5. 股东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1)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履行出资义务。 但是享有处分

9、权的权利人追认股东的出资行为, 或者经其他股东 同意,股东能用其他财产代替该出资财产的, 可以认定股东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2)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可以认定出资人未 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且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 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可以认 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 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该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

10、权属 变更手续的, 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5)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 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 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 (二)、 (三)项的规定,该股东可以在 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 可以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 出资未经评估的,按照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处理方式来认定是否全面履行了出 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一旦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则意味着对

11、公司、 其 他股东、债权人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风险公司解散时,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 缴纳给公司。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 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以 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破产的, 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将所有认缴的出资缴付至公司, 不再 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

12、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四、防范股东出资民事法律风险的措施 在出资认缴登记制下, 表面上看政府放松了对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的监管 限制,但是对股东而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将反升。 政府放松限制主要体现在公司 设立登记之时, 敞开大门允许更多投资者以少量资金开始设立公司。 而政府加强 诚信体系建设及对公司设立之后的监管, 将使得股东面临更多、 更大的出资民事 法律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采取措施防范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1. 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 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 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 公司未来为取得某 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

13、额, 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 既不可盲目求大, 也不可过于贪小。注册资本数额越大, 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 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期限 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 在公司可能清算时, 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 股东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 注册资本额较小, 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可以获得收回 初期投资而公司及股东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 但是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度需要 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要达到一定数额。2. 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公司的证据。

14、缴付的方式 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 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 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 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付出资。(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各方股东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 价值进行评估, 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 虽然目前不要求 股东出资再进行验资,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3)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 不能因已交付给公司使用或者其他理由, 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应及时到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及时 实际交付给公司,并由公司确认收到。(4)要求公司出具出

15、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已经交付出资 的股东,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所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5)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股东应当在交付出资前,将相应的权 利负担解除。 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 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且在工商登记 中予以备案登记。(6)对以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 有技术、 债权等非货币财产, 虽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验资, 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 的特殊性及已缴付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进行验资。3. 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防范所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 受让股权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 以尽可能发现所受让股权的出资 瑕疵。经调查虽未发现出资瑕疵, 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仍应当要求出让方对可 能存在的出资瑕疵予以承诺或保证。 若发现出资瑕疵的, 股东与出让方应就出资 瑕疵制定处理方案。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也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 股东因瑕 疵出资对公司、 其他股东、 公司债权人负有多种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所以股东在 设立公司及受让股权过程中, 对出资缴付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充分予以重视, 防范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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