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当代行政法和友好社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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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当代行政法和友好社会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友好社会的特征之一,从法律的角度看,构建友好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配置、保障和救助问题。在配置、保障和救助权利的问题上,建立政府和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升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能力的关键“建立这一新型关系,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主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就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的关键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目标即在于寻求权力和权利的分界线,以使二者形成一个协调、互动的关系。而在这对关系中分散、弱小的权利面对集中、强大的权力只能处于劣势地位,只有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这一新型的关系才能得以建立

2、。这就对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伴随法制建设的发展,大家对行政法的认识,也已快速地转变,从认为行政法是管理相对人的法,转变为行政法首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以更加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当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和友好社会的契合基于行政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侵略性和易被滥用性,权力和权利的不平等性,近代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即充足落实了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政府标准,形成了限权模式的行政法。这种行政法理论是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它是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之下,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恐惧感心理占主导时形成的,所以其多种制度也是围绕这种关系而设置的。近代行政法即使是限权理念的行政法,

3、不过从这一理论的实、利用方法和手段和保护范围等方面来看,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依然是有限的。而当代行政法是综合控权法,即“多元控权法”,这是当代社会变迁引发的行政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而这种多元控权行政法对于建立政府和公民的新型关系、建设友好社会更为有利:1.在控权方法上,除传统的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外,还增加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在确保政府推行职责拥有足够权限的同时,给予私人一方程序性权利以将其控制在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法律秩序范围内。行政程序即是对这一权利的要求和保护,也是行政法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了程序的重大作用,从而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2.增加了对行使行

4、政权力方法的控制,如行政协议、行政指导的利用。友好社会的政府应该是充足表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协议和行政指导的利用正是民主精神的表现。行政协议是当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详细表现,在一定场所、一定条件下借助于行政协议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当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用的一项行政手段。行政协议被广泛利用,和“行政权常常使使用方法律规制相对缓解的、非权力行为形式即契约”相关。行政协议是民事意思自治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延伸,它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相对人、尊重相对人意志、重视相对人的权利,这也正是友好社会对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经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行

5、政机关意图的行为的行为行式。这表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已不再局限于利用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方法,而这一改变正是当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发展结果。行政机关能够不经过命令或强制方法圆满且灵活地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而较少甚至不引发行政相对人的抵御情绪,从而缓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之逐步融洽,实现友好社会下二者的融洽关系。3.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范围的增大。在私法领域中,公民寻求司法救助是以其本身权利受侵害为基础的;但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行政法领域中,因为行政行为不但仅针对其详细指向的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而且会波及其它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行为“复效性”的存在,往往造成公民的

6、利益受损,而权利却未受到侵犯的现象,这对于公民是很不利的。如前所述,构建友好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配置、保障和救助问题,为了更加好地控制行政权力,预防行政权力的滥用,放宽司法审查的条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扩至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必须的。“权利”和“权益”即使仅一字之别,但保护范围由此扩张确是事实,这也使友好社会的权利理论愈加饱满。4.愈加重视对行政裁量的控制。裁量,并非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任意决定,而是同时应注意裁量行使法律所设定之界限和重视当事人权益之保障,所以,自由裁量或拘束裁量这些名称已不再被使用,而代之以“合义务裁量”,即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注意法律所设定的裁量界限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行政裁量的产生是立法和行政分工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要求。友好社会不是消亡行政裁量,而是寻求更加好的控制行政裁量的方法。综上,当代“多元控权”行政法在对行政权力控制的理论基础之上构建了行政法体系,填补了近代行政法理论的不足。“多元控权”将使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置于行政法首要地位,契合了行政相对人对民主权利的渴望,缓解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立关系,适应了社会的变迁“这种颇具活力的理论的实施,将在实践上推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最终实现友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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