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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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1、基本条件向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除满足开立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所需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其中个人客户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已满半年且无重大不良记录。在试点阶段,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满18个月;(3) 客户普通账户内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4) 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普通账户必须规范、实名,并已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5) 愿意并如实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征信材料;(6) 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无重大的

2、违约记录等情形;(7) 已参加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活动,并达到规定要求;(8) 个人客户、机构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2、 禁止条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不得存在以下任一禁止条件:(1) 与其他证券公司签有融资融券协议且协议仍未结束的客户,或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尚未注销的客户;(2) 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客户;(3) 公司股东(持有“长江证券”股票的个人或机构)、关联人;(4) 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存在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5) 历年交易记录中曾经出现恶意透支的客户;(6) 与公司或营业部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客户;(7)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8) 公司信用交易黑名单中所列客户或其他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情形。其中,如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拒绝该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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