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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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研究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研究摘 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契约,是公司股东或者设立人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考量,并且在股东或者设立人之间反复协商,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订立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规范、组织机构、内部权利义务,以及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准则。本文对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研究,得出坚持新折中说的观点,从法理上摒弃了契约说、章程说、自治说等的缺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各学说之间得以融合,将契约关系、合同关系等引入到大陆法系。从实践的意义上为实践中,股东之诉、章程生效等提供了理论基础。关键词:公司;公司法

2、;公司章程;新折中说A study 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bstract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the internal contracts of the company, the basic principles that the shareholders or the founders of the company consider the important matters of the company, and negotiate repeatedly among t

3、he shareholders or the founders for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is The Standard Companys nature, the purpose, the management standard, the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the inter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s well as adjusts the company internal organization relations and the management behavior

4、 the self-government rule. This paper studies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d comes to the view of sticking to the new compromise theory. From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defects of the contract theor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eory, the autonomy theory, etc. , so that the vari

5、ous doctrines can be integrated,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ntractual relations and so on introduced to the civil law system. From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t provid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hareholders ac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to be effective.Key Words: Company, Company law, arti

6、cles of association, compromise目录一、 引言1二、 公司章程的基础法律研究1(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1(二) 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2三、 目前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3(一)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几种学说3(二) 针对几种学说的利和弊4四、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之间的联系5(一) 公司设立协议概述5(二)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之分析比较5五、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联系6(一)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概述6(二)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历史渊源6(三) 公司法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性7六、 公司章程自治不足的表现及原因8(一) 公司章程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8(二)

7、章程自治不足的原因9七、 公司章程的春天新折中说的出现10(一) 折中说10(二) 折中说的发展新折中说10八、 2020年疫情,对于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建议及完善11(一) 疫情对公司发展引发的问题思考11(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建议及完善11九、 结语12参考文献14谢 辞15一、 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核心性文件,研究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我们了解公司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内部的决策,内部的管理运营。本文通过对于几种学说的研究和评判,归纳了各学说之间的利和弊,得出传统学说之间的对抗,使得公司章程的理论能够蓬勃发展。公司章程的研究法律性质研究必然离不开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法,本文的第四章主要是

8、阐述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协议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存续期间和约束力,当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效力相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本文的第五章主要阐述的是公司法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具有市场经济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的自治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现行经济状况下,我国公司法应该如何顺应市场经济机遇,新折中说对于我国公司章程发展的影响。新折中说的理论基础上可以看得出新折中所吸收的契约说、宪章说、自治法学说等学说的精华之处。我国的公司章程理论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的传承国。新折中说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面补足了折中说的不足,为股东行使诉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且本文的最后,面对2

9、020年的疫情,公司章程可以在强制性条款中,适当的加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除经营管理外,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面对不可抗力时,应当如何启动应急措施的条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二、 公司章程的基础法律研究(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契约,是公司股东或者设立人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考量,并且在股东或者设立人之间反复协商,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订立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规范、组织机构、内部权利义务,以及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准则。 蒋进,新公司法及公司设计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8.121这些内容从上层决定了未来公司的走向,运营模式、业务活

10、动范围。纵观世界公司法,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公司章程相对而言比较单一,(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只有一部分构成,但是,像坚持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则由大纲和章程细则两部分组成的,如美国区分设立章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 on)与附属章程( By-laws)。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治出版社,2001前者公司章程单一法律文件,所述内容主要是对外,后者是由两份法律文件组成,包括对内以及对外的法律文件。总而言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公司章程都可以理解为,是公司必不可少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用来规范公司内

11、部组织关系和经营策略的自治准则。公司是盈利性法人,不单单要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要用章程来调整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以及日常经营行为。因此,我认为研究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非常有必要的。(二) 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文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以及修改,应符合公司法明确规定。具体而言,第一,公司法制定的法定性。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11条第1款第二,内容的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

12、第25条、第81条第三,效力的法定性。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11条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第四,修改和表决程序的法定性。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第五,登记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司经营行为的干预。2、公开性公司章程的公开性不只是向公司的内部人员公开,还要向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是公众了解公司,国家监察机关了解公司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的公示是在公司、公众、政府三者之间建立的一条信息通道,通过公示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公司的运行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同时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管理得以透明与合理。 邢悦

13、. 公司章程效力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3、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就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程而见,就可以发现每个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各自公司自己决定的。因此,公司的差异性、股权结构的不同,更能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主要是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及公司法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分配,以及约束力,如果有股东、董监高侵害公司的利益,也应当承受相应的处罚。自治性还体现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是非常的严格,公司章程登记也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所以公司章程的自治,也是建立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三、 目前公司章

14、程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一)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几种学说就公司法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而言,我们应该究其根本,应该发掘其来源,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契约说。契约说也即少数说,为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以及部分大陆法系的学者所坚持。传统公司契约论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实在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 张爱民、蔡元庆.公司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大家合意而来,如果一些创始人或者股东在盈利过后,要求要退股或者转让股份,也可以按照大股东的合意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15、来处理。现代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 王爱军.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J.山东社会科学,2007(07):143-145.第二,权利法学说。布莱恩教授是“权利法定说”的支持者之一。 加布莱恩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1.权利法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在董事、股东、以及一些高管人员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制衡工具,因此,公司章程是和公司成员权利有关的。权利法学说主要解决的是公司权利制衡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上的延伸。第三, 自治法说。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具有深远影响的是契约说,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深远影响的就是自治法学说,自治法学说是指导大陆法系公司章程的理论基础。现代公司制度绝对不是为了造就出一个投资者无关的,与投资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截然分离的组织体,相反是为了造就一个充分体现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工具。 叶林.中国公司法,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自治法学说是国家授予公司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公司根据国家的授权,制定公司章程,处理公司、股东、董事等之间的关系。第四点,宪章说。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和宪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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