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源性产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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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告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依据2008年1月3日No.01/2008/ND-CP法令定义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功能,任务,权力和组织机构;2009年9月10日No.01/2008/ND-CP法令对前述法令第3节的补充;依据2010年6月17日越南国民大会通过的No.55/2010/QH12食品安全法律。依据2008年7月18日No.79/2008/ND-CP法令定义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管理体系,检查和测试;下文即是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2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出口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5第三章 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6第四章 进口

2、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7第五章 职责和权力8第六章 实施的组织机构9第七章 附则11附件1本通告涉及到的商品名称和对应HS编码12附件2出口国家主管当局职责及其关于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信息15附件3在出口国植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和保存期间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16和防腐剂列表附件4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登记信息(进口商填写)17附件5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取样报告19附件6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证书20附件7不合格通知书22第一章 总则第1节 适用范围1. 本通告适用于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管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指南,并

3、且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管辖权。2. 本通告涉及的食品清单参见附件1.3. 本通告不得干预植物检疫措施。第2节 适用对象本通告适用于本国和国外的经营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辖下的进口食品的个人和组织。第3节 免于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食品1. 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免税食品;2. 外交邮袋中和领事邮袋中的食品;3. 过境和转口的食品;4. 免税库中的食品;5. 试验和研究用的食品样品。第4节 定义本通告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 进口货物:已注册可接收官方检验的一批食品。2. 被检查货物:已注册可接收官方检验的由同一加工厂生产的同一类型的食品。3. 严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食品经检测发现有危害消费者健康

4、的风险。4. 取样频率:在进口时对已检查货物的测试取样次数。第5节 进口食品的要求1. 进口食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 出口国家是被越南主管部门认可的满足越南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b) 以恰当的方式包装或存储;标签需包含:食品的名称,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批准号(如果有)和现行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用越南文或在附标签用越南文标明)c) 如本通告第三章中描述的,需通过检验和验证。2 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或依托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必须:a) 满足第1条中的要求;b) 如63/2010/TT-BNNPTNT中描述的,随附出口国主管部门的自由销售证明(CFS).3. 进口的加工和/或包装食品(包括第2条中描

5、述的食品)在上市之前必须:a) 满足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b) 具有符合现行有关法规要求的在越南主管部门注册的符合性声明。第6节 检验的形式和标准1. 货物检验:所有进口到越南的食品类货物必须经过文件检查,鉴定和物理检验。关于进口货物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详列在本通告的第三章中。2. 在出口国的现场检验:指在产品制造的出口国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卫生条件的检验。这种检验形式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将考虑使用,即某出口国有多家工厂(每年至少3家工厂)的产品在出口到越南时发现严重违反越南食品安全法规。3. 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包括:加工厂和进口商的合规性;在加工厂或原产国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货物的状态及其随

6、附单据;以及由此描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最大残留限量。第7节 检验的法律依据1. 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越南和国际的标准、法律和技术性法规。2. 国际条约以及越南与出口国的双边协定中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条款。第8节 检验和监管主体1. 在边境检查站或免税库的检验主体:植物保护局下属的或者授权的各单位或个人。2. 市场流通产品的检验和监管主体:各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局授权的各单位或个人。3. 对出口国的检验主体: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部,植物保护局和其他相关机构。第9节 费用、规费和预算1. 检验主体被授予收费的职能。需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要求。2. 对出口国的检验预算被涵盖在国家预算之中。国家农林渔

7、质量保证局会同植物保护局制定并提交年度的对出口国的检验计划及相应的费用预算。3. 对市场流通的食品的检验和监管预算被涵盖在国家预算中。并且处于2010年1月22日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05/2010/TT-BNNPTNT通告中订立的监管计划框架中。上述通告对农产品上市前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检验和监管提供了指南。第二章 出口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第10节 注册文件出口国负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的主管当局(以下简称出口国主管当局)向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局提交注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附件2的格式,填写出口国主管当局对于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能力的信息。2. 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食品在生产、存储

8、和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防腐剂信息。3. 出口国关于食品在生产,国内流通和出国方面的年度更新的食品安全监控计划。第11节 注册文件的验证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局在接到按照上述第10节所述的完整的注册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会同植物保护局,共同审核注册文件并通知出口国主管当局审核结果。第12节 出口国的现场检验1. 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局,会同植物保护局,制定检验计划;将计划告知出口国主管当局并与其合作共同完成对越南注册出口食品的加工厂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检验。2. 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局,会同植物保护局,在对出口国进行的现场检验任务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需通知出口国

9、主管当局检验结果,并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原因。第三章 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第13节 检验项目1. 文件性检查;2. 物理检查;3. 本通告第6节第3条中所述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验室检测。第14节 检验频率进口食品必须在检验主体制定的地点接受取样。(在边境口岸,免税或存储库)。检验频率依据如下要求执行:1. 常规检验: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不同,取样频率不超过10%。每一个检验点都应执行该频率。样品可从被检查货物中随机抽取。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前,被检查货物可以进行清关程序。2. 加强检验:若此前有1批货物检出严重违规,则按30%的机率抽样检测,若连续2批检出严重违规,则按100%机率抽样检测。

10、上述情况,收货人需自行保管其货物(在边境口岸,免税或存储库),且在食品安全证书或许可由检验主体签发出来之前,货物不得进行通关。如果连续2批被检测货物的检测结果合格,则恢复常规检验制度。第15节 检验注册为了食品安全检验而进行的注册(按照附件4的格式)需在货物抵港前至少24小时递交给边境检验站的检验主体。第16节 检验程序1. 文件检查:检验主体实施文件检查(原产国,加工厂的合规性)并且在收到完整注册文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确认注册信息;2. 物理检查:检验主体在货物抵港的边境检验站检查货物的状态,包装和标签; 3. 抽样实验室检测:检验主体在指定的检验地点实施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取样频率参见本通告

11、第14节描述。4. 完成检验和取样报告(按照附件5的格式)第17节 后续措施1. 以下两种情形需出具食品安全证书(按照附件6的格式):a) 货物到港后1个工作日内,接受常规检验或者加强检验而不需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文件检查和物理检查结果合格的货物。b) 接受加强检验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如果文件检查、物理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都合格,在收到指定实验室出具结果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2. 当货物检验不合格时,需在收到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合格通知书(按照附件7的格式)。3. 取送样时间、实验室检测时间及检测结果传递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18节 市场流通的进口食品的检验项目1. 可追溯性信

12、息的检查;2. 存储条件和包装及标签的检查;3. 当发现不符合之处或可疑之处或有关主管当局的要求,取样检测。第四章 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第19节 关于违规食品1. 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合作共同调查违规的原因并采取纠偏措施。2. 向本国有关主管当局通报违规事例以便采取措施并监督处置程序的进行。第20节 关于违规工厂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暂停从该工厂进口:a) 6个月内至少发现3批检测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b) 第12节描述的检验结果不令人满意。2. 如果违规工厂采取了恰当的纠偏措施并符合了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出口国主管部门对此提交了有关报告,则此类工厂的进口将被恢复。第21节 关于出口国

13、家1 如果第12节描述的检验结果表明出口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尚不能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则该从该出口国的进口应被暂停。2 如果后续的检验表明出口国的主管部门为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要求而采取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则恢复从该出口国的进口。第五章 职责和权力第22节 检验主体的职责1. 确认收到的注册文件并实施进口货物的检验;如本通告第三章所述对进口货物签发食品安全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2. 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严格执行法规要求的取样和检验程序(包括依据申请进行的复验取样);3. 与越南海关合作,共同检验进口货物,对不合格货物采取处理措施并监督处理过程;4. 追溯不合格货物;5. 依法收费

14、。第23节 检验主体的权力1. 要求收货人提供相关的被检查货物的文件。2. 按照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并实施进口货物的检验。3. 决定不合格货物的处理措施并监督处理过程。第24节 收货人的职责1. 按照本通告第15节的要求为了食品安全检验进行注册;2. 按照现行法规要求配合食品的检验,取样和监管;3. 为检验和追溯提供所有的相关文件和证据;4. 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服从主管当局的监管;5. 支付符合财政部现行法规的检验和测试费用并且承担不合格货物处理措施产生的所有费用;6. 当等待加强检验的检验结果或者由主管当局作出不合格货物的处理决定时,自行保管被检查货物。第25节 收货人的权力1. 要

15、求检验主体重新审查检验结果或者重新检验。2. 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诉讼。第26节 在出口国的检验团队的职责1. 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成立国外检验团队的决定后,在出口国执行食品安全检验。2. 与出口国主管当局合作进行现场检验。3. 在出口国检验任务结束后15天内,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递交检验报告。4. 如本通告第12节所述,向出口国主管当局提供现场检验报告。第六章 实施的组织机构第27节 国家农林渔质量安全保证局1. 作为接收出口国主管当局提交的向越南出口食品的注册文件的联络点;与出口国主管当局就检验计划进行沟通(如果需要)并向部里递交对出口国进性检验的任务计划;2. 承担责任,与植物保护局合作:a) 公布已获认可的可向越南出口食品的国家名单;暂停向越南出口的国家和工厂名单;对出口国家的食品实行加强检验发现严重违规的公告;与出口国主管当局就不合格案例进行沟通,要求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纠偏措施。b) 实施对出口工厂关于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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