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10件案件的心得体会模板(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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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10件案件的心得体会模板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推荐答案一、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2、_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那么,有没有不经历这三个程序的案件呢。回答是。有。比如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如。侵犯通信自由罪、_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等),这一部分案件的特点是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也轻。所以,法律规定可不经历侦查和_起诉两个阶段,而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控告。但是这一部分自诉案件案发率不高。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_个月左右。也就是说

2、,从人被抓算起,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_个月。而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会极大加长。法律之所以设定由三个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来审核一个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是剥夺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故而应当特别慎重,以防出现错案。二、侦查阶段(公安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三、_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_起诉阶段。_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

3、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_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_,分析、会见被告。以核实被告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划分。指控_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检察院对案件_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_行为不构成犯罪

4、,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四、审判阶段:(法院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_后,对于_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_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_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注。办

5、案10件案件的心得体会模板(二)_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案例简介】_年_月_日,乌兰察布市华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_建筑_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_泸州臻_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随后,李_荣(实际施工人)_丙方_泸州臻_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_费。_年_月_日,原告赵_辰、程_青以_健伟_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_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_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_乌兰察布市第_建筑_工

6、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_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此后,原告赵_辰、程_青向李_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_吨,折合货款_元。因李_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_辰、程_青以乌兰察布市第_建筑_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建公司)为被告,向_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_建筑_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_元及违约金_元。【诉讼策略】作为被告_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_健伟_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_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另外,_健伟_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_健伟_家具有限公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被告_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_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同上的“_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自加盖,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_建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_建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3、无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遗失声明、合作合同、_等证据,均只有实际施工人李_荣或其指派的人员签字,并无被告_建公司的印章,也无该公司任何人员签字。原告提供的钢材销售合同上虽然有被告_建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属于实际

8、施工人私刻,庭审中可提出司法鉴定确认。综合以上情况,被告_建公司在工程尚未验收、未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实际施工人李_荣压力,迫使其出庭作证说明案情,胜诉的希望比较大。【庭审情况】作为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主体不适格、实际施工人私刻印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等问题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供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予以佐证。主审法官对实际施工人李_荣进行询问,证实印章私刻问题以及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并不包括被告_建公司,与被告_建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告在庭审中,述称没有见过被告_建公司的人员,也没有跟被告_建公司_过。【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赵_辰、程_青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

9、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赵_辰、程_青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将被告_建公司诉至法院,故原告赵_辰、程_青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_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中,原告赵_辰、程_青称除了实际施工人李_荣、朱华先(李_荣雇用人员)及涉诉工地的监理外,没有见过被告_建公司的其他人员,也没有跟被告_建公司_过,二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均由李_荣或李_荣授权的人签收。且李_荣到庭接受询问时称,李_荣与被告_建

10、公司无任何关系,李_荣与原告赵_辰、程_青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_荣称原告赵_辰、程_青提交的钢材销售合同上显示的“_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刻,与被告_建公司无关。故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赵_辰、程_青与被告_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赵_辰、程_青起诉要求被告_建公司给付涉诉货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办案体会】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情况非常普遍,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情况。有些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信任,会私刻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印章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上加盖。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拖欠工程款现象,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租赁费,供应商或租赁商一旦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以形成表见代理为由,把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一并起诉进来,但是这样就突破了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形成表现代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个别法院认为只要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买租对象确实为施工工程所有,即认定买租行为系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并判令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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