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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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责任制度15篇 目录 第1篇 某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财务后勤 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

2、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2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

3、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4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

4、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

5、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

6、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 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幼儿、教师、财产的安全。 2、出了责任事故,影响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领导不坚持原则,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大,扣有关领导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学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告知了不及时处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领导1分/次、20元/次。主要领导扣一半,责任教师扣1/3。 4、因工作失职,受到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扣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1分/次、30元/次。 5、体罚幼儿致

7、伤,幼儿医药费和营养费都由责任人负担,扣1分/次、50元/次;体罚幼儿致死、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园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购和厨房工作人员1分/次、50元/次,分管领导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领导各扣1/4。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7、发生幼儿逢针、骨折、烫伤、摔伤等事故,教师在岗扣0.2分/次、5元/次;在岗不负责,看书看报或与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师不在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责任教师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发生在幼儿进餐时间,由责任教师承担,分不出责任人的由带中餐教师平分责任。 9、幼儿发生事故,存在医疗费赔偿的,1000元以内由教师协调解决

8、,1000元以上的园里协调解决。脱岗者负全责。行政值日承担1 第4篇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

9、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

10、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

1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

12、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6篇 某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

13、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14、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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