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为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职工考勤有关规定1.专任教师实施走班制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定期到学院参加教研活动、党团活动和政治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以及临时性工作在走班期间各系(院、部)每天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学期始末一至二周,教师上班以坐班形式(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2.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实施坐班制作息时间由院办公室统一制定3.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上班期间或教师坐班期间,必须进行劳动纪律的考勤考勤采用考勤表记载方式,各部门的日常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月25号将汇总后的考勤表报人事处人事部门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的监督工作二)职工请假的手续与报批权限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单,三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五天(含)以内由各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五天以上由各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后,报人事主管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事假,一天以内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天(含)以上,三天以内均由主管院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取得适当证明,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2.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部门考勤员,每月随考勤上交人事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口头请假,但必须在病假期满后二天内办理请假手续3.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请假,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人事处审批或按国家另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4.各部门和人事处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各类请假假期和待遇的规定事假1.请事假的条件:由于实行了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第二项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每旷工半天扣发工作量津贴500元,直至扣完旷工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2.事假工资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3.事假奖金发放:事假期间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工作量津贴的5%,累计按实计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的除扣发相应的工作量津贴外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80%计发4.当月病假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奖金的5%5.病假期间国家、省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岗位贴项)与基本工资项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7.连续病假超过6天的,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并计算8.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或父母在同一地区的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区域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3.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应发工资30%部分由学院负担5.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及保留补贴6.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7.探亲假必须利用寒暑假时间,寒暑假期不足探亲假日期的可予补足假期8.探亲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产假、 哺乳假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2.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3.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妊娠七个月后,每天可给予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如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80%基本工资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4.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5.哺乳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哺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批,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2个子女的,哺乳假3个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包括法定产假)哺乳假的,职务岗位津贴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基本工资照发对哺育未满周岁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但院内工作量津贴按事假扣发7.产假正值暑寒假期间,其暑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婚假1.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4.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照发5.再婚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在丧假期间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另:1.职工因私出境出国的假期、请假手续和因公出境出国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上述各类请假的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政策办理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31日执行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