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依据第一局部引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其它适用于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供给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承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给技术效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五条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七条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依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担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急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展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展一次安全评价《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急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治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治理,不适用本条例其次局部安全评价通则1一、《安全评价通则》(2023 年 3 月 31 日安监管技装字[2023]37 号):本通则适用于工程、系统的安全评价二、安全评价根本原则:安全评价根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评价三、安全评价目的: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推想工程、系统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及危急、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急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以到达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四、安全评价分类: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五、安全评价定义: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进展辨识与分析,推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峻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治理决策供给科学依据六、安全评价内容: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危急性识别和危急度评价七、安全评价程序:1、预备阶段: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2、危急、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依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状况,辨识和分析危急、有害因素,确定危急、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3、定性、定量评价:在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根底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进展定性、定量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依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退或减弱危急、有害因素的技术和治理措施及建议5、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简要地列出主要危急、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急因素,明确生产经营者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
6、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安全评价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治理: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治理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第三局部安全评价导则一、《安全预评价导则》(2023 年 5 月 21 日安监管技装字[2023]77 号):本导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矿山建设工程除外)安全预评价1、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2、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内容,分析和推想该建设工程可能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3、安全预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急、有害因素识别、危急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安全预评价程序:预备阶段;危急、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 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概述;生产工艺简介;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6、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治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力气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展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23 年 5 月 23 日安监管技装字[2023]79 号):本导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矿山建设工程除外)安全验收评价1、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工程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治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工程投产后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2、安全验收评价内容:检查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整体上评价建设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治理是否正常、安全、牢靠3、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前期预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打算;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概述;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识别;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易燃易爆场所评价;有害因素安全把握措施评价;特种设备监视检验记录评价;强制检测设备设施状况检查;电气安全评价;机械损害防护设施评价;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安全生产治理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三、《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23 年 3 月 26 日安监管规划字[2023]36 号):本导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自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1、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治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展危急、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急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急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把握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2、安全现状评价内容:1) 、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承受恰当的方法进展危急、有害因素识别;2)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承受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展事故模拟,推想极端状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3) 、对觉察的事故隐患,依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展整改优先度排序;4)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3、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前期预备;危急、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定性、定量评价;安全治理现状评价;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确定评价结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前言;名目;评价工程概述;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危急、有害因素分析;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事故缘由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对策措施与建议;评价结论四、专项安全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进展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五、《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23 年 6 月 24 日安监管技装字[2023]93 号):本导则适用于非煤矿山(石油、自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关心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2、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状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矿山重大危急、有害因素的危急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前期预备(区分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危急、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4、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安全评价依据;被评价单位根本状况;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识别;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评价结论六、《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2023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8 号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矿山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1、建设工程应当进展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依据规定编制安全专篇2、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3、建设工程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工程在可行性争论阶段,应当进展安全预评价;建设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展安全验收评价4、建设工程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担当5、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应当与担当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危急、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预防和把握主要危急、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预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评价;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2023 年 9 月 8 日安监管危化字[2023]127 号):本导则适用于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1、化学品定义: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自然的或者人造的2、危急化学品定义: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3、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定义:指依法设立且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