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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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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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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 范经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安康进展, 银保监会公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相关问题答复记者提问一、《方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17 年 7 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暂行方法》试行期限 3 年,将于 2020 年 7 月到期《暂行方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进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肯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业态的进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方法》 局部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形势、问题,需进一步标准和加强二、《方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方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进展”的思 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 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方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 承保限额、根底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进展一方面 ,《方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掌握风险敞口,防范 业务风险;另一方面 ,《方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舞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供给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究进展业务领域 三是强化内控治理,促进高质量进展 《方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力量,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进展, 在内控治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系统建设、流淌性治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淌性风险;在合作方治理方面, 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 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三、《方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方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 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进展等方面有着乐观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方法》重点标准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 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方法》实施后,短期内经 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削减, 但鉴于削减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 且设置了 6 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进展和效劳力量二是《方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 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构造, 估量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方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流淌性治理、 内部审计、合作方治理等内控治理要求, 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掌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方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 妥当有序消化存量业务, 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方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方法》印发之日起 6 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2020 年 5 月 8 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 〔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标准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本方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 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供给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本方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其次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其次章 经营规章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力量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力量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进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治理力量相匹配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力量充分率不低于 75%,且综合偿付力量充分率不低于 150% 〔二〕总公司成立特地负责信保业务的治理部门,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三〕建立掩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治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展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4 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到达 30% 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 6 倍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 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 资产的 1%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 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六〕银保监会制止承保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效劳资质的资金方;〔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五〕通过保单特别商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 实质性转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八〕银保监会制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 保单查询链接、 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 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展披露; 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展信息披露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慎重评估风险和运营本钱,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 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力量, 合理厘定费率第三章 内控治理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治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治理下开展信保业务 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 财务、统计分析等学问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 贷等从业阅历的专业人才, 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育, 提高风险识别力量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 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力量评估、 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治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 业务操作标准、产品开发与治理、合作方治理、抵质押物治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 人员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标准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治理机制,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展验证, 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确保记录全面、不行篡改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 偿债力量、信用记录等进展审慎调查和亲热跟踪, 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供给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视治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治理制度,依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肯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展 数据对接, 并制定数据保密治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利用客户所供给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其次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银保监会关于流淌性治理的要求,每半 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淌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 偿付力量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其次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依据监管规定,遵循非 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并依据评估结果,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预备金其次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商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 以及赔付或拒赔打算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 其次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 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章,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治理。

其次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虚增追偿款,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展回溯评估,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其次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进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偏好策略, 承受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依据公司风险承受力量,进展与之匹配的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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