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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特制定本规则。一、监事会会议召集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联社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2、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二、召集程序1、提前10天将会议地址、时间和会议议题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监事。2、下发会议有关文件。三、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监事会对本社的内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检查监督本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求理事、
2、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对理事会的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四、会议程序1、提交议案;2、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3、作出决议。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与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须经与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4、与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五、表决方式监事会监事权力平等,监事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根据表决内容采用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六、会议的文件整理1、会议期间要作好会议记录,与会代表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2、所有会议文件要整理归档。七、会议的其他要求1、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金融政策和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