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浙江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研究

M****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60.50KB
约13页
文档ID:391793590
浙江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研究_第1页
1/13

浙江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是不断加快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得到金融资金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金融业在支持“三农”、推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和乡镇企业贷款以年均26%的幅度增长近几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和实施《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启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系列工程,提出到2012年:浙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做好三农投入机制创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基于浙江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进行探讨,对于促进浙江乃至全国的农村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浙江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  改革开放前,为适应当时的“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总路线以及支援国家工业建设等政策,浙江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主要在人民公社内部解决在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下,无论是生产队、生产大队还是公社本级,都既是一个政权实体,又是一个经济组织,通过税收手段筹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并且仅限于本公社之内,因此,造成了农村基础设施制度内供给的不足,不得不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

当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物质和劳动,其显著特征是大量使用劳动力,劳动对资本的替代达到了无与伦比的程度同其他制度相比,公社制度调动劳动力的能力最强,在工分制条件下,工分总量的膨胀几乎不受限制,工分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可以说,工分制以及工分总量膨胀的无约束,大量使用劳动力,用人力成本代替物质成本,是人民公社时期浙江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主要形式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之后,人民公社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并设立了乡镇财政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成为农村基层政权,并承担起本辖区基础设施供给的职责但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间,中央政府虽下放了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相应的财权,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乡镇政府的财政利益,不但没有增加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反而使大多数乡镇财政收入陷入困境,基础设施供给严重缺乏这一时期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主体开始明朗化一是向集体组织交纳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等,包括村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等;二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收费;三是按国家法规规定,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

从以上三部分可以看出,此时浙江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仍以制度外供给为主农民更是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而承担各种税费为农村基础设施筹集资金,由农民自己为农村基础设施买单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依然没有被纳入制度内供给轨道  2000年以来,中国开始逐渐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内容是规范农村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核心是通过国家的转移支付来解决农村财政问题2002年,浙江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率先在全国停征了农业特产税,其后改革不断深化,相继取消了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费、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各种政府性集资,以及摊派、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2003年,浙江提出逐步取消农业税,2004年,浙江省有四分之三的县市停征了农业税,农业税由2003年的6亿元下降到0.4亿元,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比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提前了一年农村税费改革为规范农民税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农村财政困难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2006年浙江乡镇级财政预算内收入194.14亿元,比2000年增加1.04倍,年均增长12.6%。

在金融机构贷款中,2006年浙江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贷款为2396亿元,比2000年增长1.6倍,年均增长17.2%,比乡镇级财政预算内收入年均增幅高4.6个百分点  二、浙江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浙江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坚持城乡统筹,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改革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毋庸置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经济实力息息相关  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以及部分年份的《浙江统计年鉴》,本文以农村经济总收入作为衡量浙江农村经济实力的标准,以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代替反映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直接数据难以获得),通过2000年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长速度与农村经济总收入增长速度的趋同性对比,来说明浙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状况将各年的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经济总收入增长状况放在一起并绘出2001-2007年的浙江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经济总收入增长状况的折线图如图1所示: 图1 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农村经济总收入增长状况(单位:亿元)  2001-2007年,浙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与农村经济总收入的增长趋势基本相似,总体均呈增长态势。

但将两条折线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虽然呈上扬趋势,但对比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所占比例依然微弱,并且有一定的滞后性,并未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同步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依然薄弱,难以满足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正如上述提到的,由于长期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一直都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供给不足,主要依靠制度外筹资机制和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供给效率低下  三、浙江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面临困难的深层原因  (一)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近10多年来,浙江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通过一系列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支农资金总量逐年提升2006年省级支农支出达101.9亿元,比2000年增长近11倍,年均增长25.1%尤其是2006年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以来,各级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先后启动实施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万村文化阵地和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等十大工程。

根据《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实际上,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其绝对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不高同样的,浙江财政支农支出的绝对量虽然也是逐年增加,但2001-2006年支农财政支出占省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却分别只有6.7%、6.7%、6.7%、7.0%、6.8%和6.9%,投入比例基本稳定,并无明显的上升势头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徘徊不前,很难满足时下我们依据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此外,由于财政支农资金从投入到使用多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加之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确、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财政支农资金容易被空投和挤占挪用  (二)农村金融创新动力不足2006年,浙江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008.9亿元,比2000年增长4.6倍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2006年农村合作机构农业贷款977.4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5.4%,比2000年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提高20.4个百分点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经济大省、金融大省的浙江,依然存在着金融发展方面的不协调和不均衡现象,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下,金融创新动力不足,供求矛盾突出、资金周转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难以真正发挥金融支农的作用。

由于地区间的差异性和层次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农村信用社机构是浙江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但其先天条件的不足注定了对大规模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乏力同时,趋利导向使农村信用社出现了非农化特征,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和其他行业目前在农村仍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以浙江江山市为例,1995年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有21家,到2005年,只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机构网点4家其中农业银行的业务重心也从农村转向城市,大幅收缩农村基层业务事实上,浙江省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不但不能有效地起到资金支农的作用,反而是将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了非农产业由于贷款回收没有保障,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放贷,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十一五”期间,浙江将从“金融大省”大步迈向“金融强省”,这就必须要求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培育多层次的市场金融供给主体,有效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力推进  (三)决策机制存在缺陷一直以来,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决策机制具有“自上而下”性,往往不是源于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有时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求,从而偏离了农民的真正需求,使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缺乏科学性。

由于多数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主要决策主体理应是所在社区的集体组织成员,只有居住在相应环境里的农民才是最为了解现有条件下哪些基础设施的需求最为迫切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应是针对该类基础设施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及基于农村社会经济利益的平衡从政策上积极予以引导,在资金上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对融资决策程序、决策方法中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2006年,浙江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一事一议”是指对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村民自愿、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农村公共产品分配方式,属于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究其本质,依然是农民为自己切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买单不可否认,作为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机制,“一事一议”有利于激发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基础设施决策的自主性,有利于纠正乡村强迫命令和保证对基础设施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但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在现有的制度、文化环境中,部分村级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决策组织者,按照“一事一议”制度进行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时,限于农民自身素质局限,以及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过长、决策成本太高,极易造成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决策低效甚至无效。

这就需要在实践进程中,依据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界定“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完善“一事一议”的程序,切实提高“一事一议”的效益,政府及有关部门则需加强对“一事一议”的监督管理并适时提供帮助  三、浙江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综观国际经验,对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多元参与并共同生产和提供产品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比如欧美、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二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各级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比如日本、韩国;三是由国家行政组织统筹总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比如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中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它较之美日等国的私有制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在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垄断与竞争的协调上更加具有优势因此,要建立成熟稳定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浙江就必须推动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实现全部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