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序号一 1*2*3* 二4*56*7*8三9*10*准入条件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安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投资工程应当符合《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的生产力气和条件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干净的生产环境生产部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全部权机动部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依据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机动部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物流部生产纲领:重型货车不少于 1 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 5 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 10 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 5000 辆,轻型客车不少于 5 万辆企业商用车产品的年生产量应当与获得准入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生产部、机动部、轻客技术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力气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底盘〕、车箱/车厢的制造力气。
客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力气,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的制造力气生产部、机动部、轻客技术、车身公司各类商用车企业生产力气及设施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生产部、机动部、总装、涂装、车身公司发动机的生产力气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外托付加工没有发动机生产 力气不做要求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展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 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修理维护记录生产部、机动部、 总装、涂装产品的设计开发力气应建立特地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学问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轻客技术、技术中心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 进展状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跟踪、转化; 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筹划、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学问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驾驶室构造设计、底盘构造设计〔不1112*1314四15*16*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
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等其中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全过程设计力气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5%事务部、技术中心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掩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治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根底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自制总成部件〕设计开发力气、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力气和必备的试验力气对于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轻型客车企业,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力气包括模型车制作、车身/驾驶室构造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车身/驾驶室焊装成型、底盘/车架试制〔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驾驶室/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试装力气;以及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力气等。
对于大中型客车企业,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力气可结合客车生产过程进展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力气包括整车的动力性、经济性、转向操控稳定性、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噪声及排放〔场地试验〕、牢靠性、耐久性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牢靠性、疲乏性能等试验条件对于轻型货车、轻型客车企业,试验验证力气还包括整车性能试验室、整车排放试验室、整车耐环境性试验室、发动机性能试验室、汽车部件耐环境性试验室等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展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轻客技术、技术中心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进展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局部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展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全都性要求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产品符合性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展,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展轻客技术、技术中心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全都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五17181920*2122232425六26*品合格证的内容相全都,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产品的生产全都性保证力气企业应按 ISO 9001 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掩盖企业申请的产品范围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打算,但必需在准入批准后 12 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应编制生产全都性保证打算品管部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力气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学问,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品管部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关心检具,检验工程掩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根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力气全都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展把握,依据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展校准或检定;当觉察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展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实行适当的措施品管部应建立合格证治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依据合格证治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 发放记录。
品管部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给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根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 2 年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 供给方缘由引起的问题〕,应能快速查明缘由,确定召回范围,并实行必要措施; 当顾客需要修理备件时,应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品管部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标准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品管部对关键工序和特别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把握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 标准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轻客技术、品管部应建立供给链治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进展评价和选择, 并进展日常监视治理应保存对供方的评价、选择、治理记录配套部对选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响中觉察的不合格品进展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假设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品管部当企业的生产全都性保证力气〔包括人员力气、生产/检验设备、选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治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必需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品管部〔体系〕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效劳力气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效劳治理体系,包括效劳政策、效劳流程、效劳网络建设、信息反响、产品召回、客户治理等内容要有力气实施,并对实施状况进展监控售后效劳中心2728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营销和售后效劳、客户等有关人员培训系统,营销和售后效劳系统人员应能为客户供给相应的技术询问、技术培训、修理效劳销售公司、售后效劳中心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效劳配件保障治理方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件的供给商,共同供给产品的售后效劳售后效劳、备件供给满足全部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效劳时间内向顾客供给备件、修理和询问效劳售后效劳中心二、审查要求1. 标注“*”的工程为拒绝项2. 审查适用条款可依据准入审查或监视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状况进展适当简化其中:(1) 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章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展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 3 条、第 5 条不作为考核项2) 工程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展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 7 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 审查判定原则:(1) 某条款局部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 全部拒绝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 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状况均为不通过;(3) 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 3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展整改,验收到达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到达第〔2〕条要求的, 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展一次4. 监视检查要求:(1) 除第 3 条、第 7 条以外的全部拒绝项,第 14 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全都性保证力气”〔第 17 条至第 25 条〕,是监视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工程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 7 条也是监视检查的必查条款;(2) 准入审查或上次监视检查中消灭不符合的条款,是监视检查的必查条款;(3) 其它一般项依据不低于 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掩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状况;(4) 对于本规章实施以后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视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 3 条、第 5 条要求的检查附件 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产品 工艺轻型客车1. 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全部模具2. 应有车身主要非平面 金属掩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翼子板等〕的大中型客车1. 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全部模具2. 车身主要非平面掩盖件〔前后围、顶盖等〕应在本企业加工成型3. 车身骨架承受非型材轻型货车 中重型货车1.应自备驾驶室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