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质 量验 收 规 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of city road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DB ----------)20007 重庆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3.3 工程质量验收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4 路基4.1 一般规定4.2 土质路基4.3 石质路基4.4 土石路基4.5 半挖半填路基4.6 与构筑物连接段路基5 垫层与基层5.1 垫层一般规定5.2 砂砾(碎石)垫层5.3 基层一般规定5.4 石灰粉煤灰底基层5.5 级配碎石(砂砾)基层和底基层5.6 水泥稳定碎石(砂砾)基层和底基层5.7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和底基层5.8 沥青稳定碎石(ATB)基层6 面层6.1 一般规定6.2 水泥混凝土路面6.3 热拌沥青混合料(HMA)面层6.4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6.5 透层、粘层、稀浆封层7 挡护结构7.1 一般规定7.2 钢筋加工及安装7.3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7.4 重力式和衡重式挡土墙7.5 悬臂式和扶壁式挡土墙7.6 加筋土挡土墙7.7 桩板式挡土墙7.8 抗滑桩7.9 锚杆(索)挡土墙7.10 锚喷防护7.11 护坡7.12 砌石工程7.13 墙背填土8 道路排水8.1 一般规定8.2 排水边沟8.3 盖板涵8.4 现浇混凝土箱涵8.5 拱 涵8.6 管涵(倒虹管)8.7 检查井8.8 雨水口及连接支管9 道路绿化9.1 一般规定9.2 中央分隔绿化带9.3 路侧绿化9.4 行道树9.5 边坡绿化9.6 互通立交区绿化10 照明10.1 基本规定10.2 灯杆、灯具安装10.3 线路敷设10.4 变配电安装10.5 控制系统10.6 安全保护11 人行道11.1 一般规定11.2 土基11.3 基层11.4 整平层11.5 素色人行道预制板铺面11.6 彩色人行预制板铺面11.7 街坊道口11.8 无障碍设施11.9 路缘石11.10 树池12 附属设施12.1 一般规定12.2 混凝土防撞护栏12.3 波形钢护栏12.4 缆索护栏12.5 混凝土隔离墩12.6 混凝土(金属)防护栏杆12.7 料石防护柱、防护墩、防护栏杆12.8 公交汽车停车港12.9 防眩屏(板)12.10 金属防声屏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D 分部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记录附录E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附录G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附录H 沥 青 混 合 料 矿 料 级 配附录J 水 泥 混 凝 土 弯 拉 强 度 评 定附录K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附录L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附录M 本规范用词说明《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总 则 为加强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设施的使用功能,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城镇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市的开发区、居住区、办公区及厂矿、码头、铁路站场和机场等单位的道路可参照执行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面按有关规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重庆市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修改) 工程施工质量(Consti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关键工序(Key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直接影响的工序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平行检验(Parallel acceptance test)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查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检验批(Inspection lot)按同一生产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施工)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验收(Acceptance)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评定(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本规范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城市道路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和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凡涉及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测; 2 施工仪器和设备进入现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3 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 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包括道路各层压实度试验、弯沉试验、混凝土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检测等项检测的自检、复检、抽检报告)以及主要材料复试,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监理平行检测;6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7 承担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见证取样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8.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1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及使用功能的为一个单位工程;2 路面工程可以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应按路段长度(一般500m为一个分部)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不同的施工工序、工艺等进行划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序号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内容1路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挖半填路基、土质路基、石质路基、土石路基2垫层砂砾垫层、级配碎石垫层3基层石灰粉煤灰基层、级配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砂砾)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4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钢纤维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5挡墙、护坡重力式挡墙、衡重式挡墙、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桩板式挡墙、锚杆(索)挡墙、加筋土挡墙、抗滑桩、锚喷防护、护坡6道路排水排水沟、涵洞(盖板涵、箱涵、拱涵、管涵)、雨(污)水管道(渠)、检查井、雨水口、连接支管7绿化工程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行道树、边坡绿化、互通立交区绿化、8照明工程灯杆、灯具、线路敷设、变配电安装、控制系统、安全保护9人行道土基、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素(彩)色人行道板预制及安装、无障碍设施、缘石、树池10附属工程防撞结构、隔离结构、防护结构、公交停车港、防眩屏、防声屏等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段(试验段)、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等进行划分。
3.3工程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平均检查合格率应大于80%,但任何一项的检查合格率不低于70%;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达到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3.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应完整; 4 对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3 分部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实体量测的抽查,外观质量检查等应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