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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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讲义)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司法部2023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为适应国务院取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监管新形势,证监会、司法部调整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思路,2007 年 3 月 9 日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并于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发

2、行、上市和交易等环节的法律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思路管理办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勤

3、勉尽责执业,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合法合规“看门人”作用,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证券法要求,总结提炼有益监管经验,引导支持律师证券法律服务规范发展,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对部分不适应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是适应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等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的要求,强化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化执业规范,严格责任查究。第三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的内容:(一)

4、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近年来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实践情况相应增加了有关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第六条)。同时,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

5、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第七条)。(二)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激励约束,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牵连影响较大,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律师行业普遍呼吁取消该条款。考虑到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通过上述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需求逐渐弱化,2

6、023 年2 月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 217 号)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也相应删除了这一规定。(三)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为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一是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第三条)。二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

7、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条)。四是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四)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为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第十条);要求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8、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第十二条)。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

9、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

10、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11、司的信息披露;(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第八条律师被吊销执

12、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关联方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其执业独立性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

13、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核查和验证工作、法律意见复核、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一)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确保执业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二)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三)明确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情形;(四)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

14、理,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

15、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具体事项和方式,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五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六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第十七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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