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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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安全30号关于印发事故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 现将事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主题词:事故 管理 制度 2015年4月1日印发事故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公司各类事故(事件)的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发生事故的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本规定所称上报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情况或状态。3.2上报事故的管理,应当遵循事故原因没有查清

2、不放过、没有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单位员工没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以下简称“四不放过”原则)。3.3公司尊重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人员的正当申报认定权益,畅通单位申报渠道。公司禁止为规避事故管理责任、经济处罚而隐瞒不报的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弄虚作假的行为。4 职责4.1安全科为公司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4.2其它专业部门按分工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跟踪管理、统计报告工作。5 事故分类5.1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放射事故、职业病和承包商事故:(一)火灾事故

3、,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特种设备、运输设备、建(构)筑物等损坏、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装置停产、减产及跑油、气体泄漏、油品变质、混油等事故;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天气、道路、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人员

4、伤亡的事故;(六)人身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七)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照射伤害、社会影响、环境污染的事故;(八)职业病,是指公司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由法定医疗机构确定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九)承包商事故,是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 5.2事故分为上报公司级事故和上报地方政府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人及以上的,为

5、上报公司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的,或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的,为上报地方政府级事故。5.3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的具体分级,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5.4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护久字第56号)执行。6 事故的报告及应急救援6.1发生上报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按应急程序进行报告。事故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全科或事故主管部门报告。6.2当公司发生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安全和环境时,当事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科。6.3当外部企业单位发生以下

6、事故时,公司临近单位或与公司关联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一)单位周边区域发生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二)与公司有原料、产品、公用工程互供关系的企业发生事故。6.4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按下列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的报告工作:(一)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二)事故发生后7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一),向公司安全科或其它事故主管部门报送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发生后30天内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和报送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报告(见附件五)。6.5发生上报地方政府级事故后,按下列要求时间完成事故的报告工作:(一)公司事故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地方

7、政府主管部门;(二)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用事故快报的格式报告公司安全科;(三)公司安全科及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认,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用事故快报的格式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四)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1)写出正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科。公司安全科3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准备,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五)事故单位60天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编报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报告。6.6公司区域及相关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

8、织调查和了解情况:(一)关联单位发生上报地方政府级人身伤害事故;(二)承包商在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三)公司产品的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6.7各单位管辖区内发生承包商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它较大质量、工程事故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公司安全科备案。6.8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

9、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10应急救援6.10.1安全科接各单位或事故现场报告后,立即报公司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经公司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迅速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各应急救援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均应按照公司预案和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人力、财力、物资、通讯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6.10.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

10、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6.10.3根据事故类型不同,事故应急救援分别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7 事故调查分析7.1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和管理职责,分工如下:(一)安全科负责放射、职业病及其它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及监督管理;(二)设备科按分工负责设备动力相关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监督管理;(三)安全科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监督管理。7.2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的,由公司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或责成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发生上报地方政府级事故的,公司主管

11、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与、配合调查。7.3发生上报公司及以上事故后,公司主管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三)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7.4事故调查组应独立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5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现场处于安全的状态下,开展全面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12、。事故调查取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关于事故经过、原因的自述材料或询问记录;(二)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理、初步调查分析材料;(三)事故单位的安全仪器的报警资料;(四)事故现场及物证的照片;(五)关键设备基础设计及管理数据;(六)关键设备解体或金相分析照片;(七)相关物料的质量、安全分析数据;(八)规章制度、作业方案、作业许可证、操作规程、工艺数据、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九)其它与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7.6上报公司及以上的事故,应采取事故树分析方法,从人、机、料、法、环、能等几个主要方面,确定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7.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

13、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8 事件事故的跟踪管理8.1公司及各单位重视事故信息的资源管理和预防管理,及时将公司内外的事故教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通报学习,增强员工预防事故的行为能力。8.2上报公司级及以上的事故,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单位应在调查分析过程完成后,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讨论分析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制定预防管理的对策措施。8.3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单位生产现场处于安全的状态下,组织进行基础管理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的检查,迅速查明其它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危害因素,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或参与管理审核活动,帮助其

14、改进专业安全管理工作。8.4公司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业检查情况通报会,讲评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促进事故单位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其他单位应该吸取事故教训。8.5公司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报告。9 事故处理9.1公司及各单位应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做好预防管理的同时,坚持对主观违章及管理责任者的追究。9.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

15、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9.3对下列造成和引发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没有履行安全职责,不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9.4处分审批权限如下:(一)上报公司事故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核、备案;(二)上报地方政府的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研究决定并报地方政府审核、备案。9.5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地方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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