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举报
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10项,项目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