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编)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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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 政 诉 讼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 十 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的功能四、行政诉讼法五、我国行政诉讼法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回到编目录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n本教材观点:对行政诉讼可作如下理解: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第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二、行政诉讼的性质n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n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n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n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同属司法中的诉讼制度。5三、行政诉讼的功能n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n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6四、行政诉讼法n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n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可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诠释: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诉讼法是设定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 4.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 7五、我国行政诉讼法n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法规的解释 n对行政诉讼法法律渊源的认识和理解,应明确以下几个界限:1.国际条约在未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前,一般不能自然成为国内法,包括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有当全国人大批准加入且我国没有声明保留的情况下,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条款才可由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2.规章一般不能成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渊源。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8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n人民主权理论n法治n权力制约理论回到章目录9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0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n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调整下的诉讼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依法律要求渐次进行,并最后以法院的裁决行为并向当事人宣示而最后终结。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n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11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n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1.法院 2.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12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n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13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4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是指由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情况导 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事实。2、诉讼行为:是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为实现诉讼 目的而实施的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回到章目录15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16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n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者根据案例和法律进行的理论概括。17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n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点也正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18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证法律的公正施行2.指导行政诉讼行为 3.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 回到章目录19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四、拓展行政诉讼类型五、改革审理程序六、建立和解和调解制度七、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回到章目录20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回到编目录21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22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n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23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n确定行政诉讼范围应考虑若干变量和参数。扩大或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一般来说,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主要有:1.行政行为的种类2.行政行为的性质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4.原告资格的范围24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n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25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n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采用三种方式:1.列举式2.概括式3.折中式回到章目录26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1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27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n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下述原则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28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n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n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采用正面规定、排除列举的方式从总体上设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29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回到章目录30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31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32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n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n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n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n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回到章目录33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4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一、不作为二、行政裁决行为三、行政合同行为四、准行政行为五、事实行为35一、不作为n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相对人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36二、行政裁决行为n从我国目前法律授权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所进行的裁决,主要有三种类型:1.第一种类型是确权,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智力成果方面的确权,如专利权、版权等;二是自然资源方面的确权,如土地、山林、草原、矿产、资源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2.第二种类型是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裁决,内容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3.第三种类型是行政机关对业已发生的争议进行居间仲裁,如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37三、行政合同行为n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行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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