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法院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院长(副院长)接待的事项为反映本院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反映本院执法和执纪中的问题 2、确定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为院长接待日,接待地点为县法院信访接待室,由本院院长、副院长轮流接待 3、立案庭庭长负责院长接待日的联系和安排,并确定一名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审查来访当事人要求院长接待的事由,并负责联系和安排院长接待有关事宜 4、凡要求安排在院长接待日接待的来访人,应事先到立案庭开展登记,由立案庭统一接待立案庭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做好记录,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院长已预约的来访人,立即安排由院长接待 (2)对首次来访的来访人,立案庭先安排由来访涉及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开展接待,部门负责人应当承受安排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负责对来访人的解释、答复工作,确实无法解决和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立案庭安排转为院长接待 (3)对不属上述两项情形的来访人,在非院长接待日来访的,由立案庭按序号登记,一律安排在院长接待日集中接待,立案庭同时应将接待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访人应带好的材料等事项通知来访人;在院长接待日内来访的,安排按序号接待。
5、接待院长应当按照安排的接待时间准时出席,着装整齐、文明接待应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本院各方面工作的反映,详细做好接待记录(要求记录好来访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事实等)值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接待的,应提前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安排与其他院长替换 6、来访当事人在诉讼或申诉过程中有代理律师的,可以通知该代理律师参加接待 7、院长接待时,由院长接待联络员或相关业务庭安排专人做好记录负责接待的院长和来访当事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8、在院长接待过程中,如需要有关业务庭作解答或处理的,院长可直接通知该庭、室领导或承办人参加接待 9、院长在接待时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来访人;当场不能答复的应交办相关庭室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10、院长接待后决定交办的案件或事项,由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填写《院长接待交办函》,并由负责接待的院长签字后,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在两日内转交有关业务庭及部门限期办结涉及队伍建设和纪律方面问题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11、院长对在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事项的,可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予以答复、处理。
12、院长接待后列为交办和报告结果的案件,由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督办,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接待院长 13、对重访当事人反映的相同问题,原则上按首次接待院长的处理意见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20**年*月*日起实行 前台文员岗位职责前台文员工作职责物业客服工作职责 销售客服工作职责客服工作职责银行客户经理职责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