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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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导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遏止以下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布局;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更为经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遏止以下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布局;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变更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

2、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遏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实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3、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赋予处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布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商定举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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