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人奖励报酬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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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案阅读提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一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围.奖励与报酬的区别是什么.法官对此类案件裁判时是否可以以及如何酌定奖励金额.【裁判要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施行,以前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一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围的模糊认识得到澄清,相应案件数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奖励和报酬二者主要在涉及专利的职务技术成果纠纷中有所区别,前者是单位取得职务技术成果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的货币鼓励;后者则是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后,根据应用的*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支付给成果完成人的货币。在确定奖

2、励、报酬具体数额时,因法律规*的局限性以及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依案情酌定处理。【案号】一审:*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中民一初字第12号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案情与裁判】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济源市。被告二审上诉人:*研究所简称农科所,住所地济源市新济路。原告起诉和被告辩论:*于2004年9月26日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人是“豫玉26号、“济单七号 两个玉米品种的培育人。2004年1月24日,农科所与*丰乐种业股份*以下简称*丰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这两个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丰乐公司,*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

3、50万元。依据2000年6月8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假设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七委局文件)以及农科所2001年9月15日的济农科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农科所应支付奖励款67.5万元。后*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请求判令农科所支付奖励款112.5万元。农科所辩称:1、*所依据的文件是行政部门的规定,*是农科所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围,应驳回*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指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农科所与*丰乐公司1999年共同投资成立济源丰乐种业玉米科技开发

4、*以下简称济源丰乐公司时,农科所已将“豫玉26、“济单七号等玉米品种作价投资,农科所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无权再单独进展技术转让。*丰乐公司与农科所2004年初停顿合作时,双方协商由*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该450万元是*丰乐公司对农科所合作期间及其前后损失的补偿,并不是 “豫玉26号、“济单七号玉米品种的技术转让费,*无权要求支付转让费提成。综上,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且*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27日*被任命为农科所副所长。1999年4月,农科所与*丰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济源丰乐公司。公司总股本350万元,其中*丰乐公司占总股本的55,以现金

5、192.5万元出资;农科所占总股本的45,以“豫玉26号、“济单7号等玉米品种和育种材料资源及50亩实验用地30年使用权折价157.5万元作为出资。但由于仅土地使用权一项经评估就价值157.5万元,5月25日农科所与济源丰乐公司签订“豫玉26号、“济单7号等玉米品种和育种材料移交书后,次日二者就移交书又补充说明:移交书上所载的玉米品种和育种材料只是农科所为了支持合资公司的开展,合资公司可以开发使用,所有权归农科所所有。1999年12月24日,济源丰乐公司、农科所作为申请人,就“豫玉26”、“ 济单七号向国家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公告日为2000年5月1日。2001年3月28日,济源丰

6、乐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一、同意将“豫玉26”、“济单七号的品种开发权独家有偿转让给*丰乐公司。二、*丰乐公司每销售一斤“豫玉26”或“济单七号种子,向济源丰乐公司支付0.2元的技术转让费等。2002年9月1日,“豫玉26”、“ 济单七号植物新品种申请人由农科所、济源丰乐公司变更为农科所。2004年1月24日,农科所与*丰乐公司签订协议:1、双方决定解散济源丰乐公司;2、济源丰乐公司所有资产除“豫玉26号、“济单七号玉米品种以外及所有债权、债务归农科所所有;3、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注销以及依法应予处理的善后事宜归农科所负责;4、“豫玉26”、“济单七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丰乐

7、公司所有,农科所无权生产、销售该两品种,但农科所享有利用该两品种申请国家奖励权,并有权在申请奖励时使用该名称;5、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及“豫玉26”、“济单七号过去的实际开发情况,*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该协议已履行,济源丰乐公司现未经营,也未注销。济源丰乐公司在职专家可按其科研成果开发纯利润5提成,当年兑现。*领取2001年成果转让提成款34922.5元和新品种审定奖金8000元、2002年度科研提成49720元、 2003年“济单八号玉米品种的提成款6万元。七委局文件第20条规定: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奉献的其他人员给与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

8、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并在转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付清。农科所济农科字200118号关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方法的文件第3条规定,品种审定后创经济效益50100万元以上的按510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1015奖励品种选育者。*认为农科所依据与*丰乐公司2004年1月24日协议收到的450万元是技术转让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25%的奖励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理和结果: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济中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

9、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豫法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的2007豫法立民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认为: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奖励发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调整的*畴,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围,裁定撤销本院和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事裁定,指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依该生效裁定对本案进展审理。1999年12月24日,济源丰乐公司、农科所作为共同申请人,就“豫玉26”、“ 济单七号向国

10、家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 2000年5月1日被审批机关予以公告。2002年9月1日,“豫玉26”、“ 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由农科所、济源丰乐公司变更为农科所,因此,可以认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农科所享有将“豫玉26”、“ 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进展转让的权利。农科所与*丰乐公司于2004年1月24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豫玉26”、“济单七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丰乐公司所有,但双方还对济源丰乐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进展了约定,同时,协议称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及“豫玉26”、“济单七号过去的实际开发情况*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从协议的全

11、部内容看,不能认定农科所将 “豫玉26”、“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提供给*丰乐公司实施获得的450万元是转让费。即使450万元全部是两个玉米品种转让费,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开发这两个玉米品种的本钱为多少,故不能计算出两个玉米品种转让的净收入。但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确实应得到奖励,故参照*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受奖励情况及玉米新品种受保护的期限,酌定农科所一次性给付*50万元。依照?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判决农科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奖励款50万元。上诉和辩论:*和农科所均不服上述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农科所将“豫玉26号、“济单七号两个玉

12、米品种提供给*丰乐公司获得的450万元是转让费,应当计算出“豫玉26号、“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转让的净收入,净收入就是指“转让资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农科所支付112.5万元奖励款。农科所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5月21日农科所将“豫玉26号、“济单七号投资入股到济源丰乐公司即属转让性质,*2004年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不应认定2002年9月1日起农科所享有“豫玉26号、“济单七号相关权利,酌定农科所给付*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按比例奖励。针对*的上诉,农科所辩论称:农科所和*丰乐公司2004年1月24日的协议是为解散济源丰乐公司而签,不能认定农科所获得的450万元是转让费。

13、针对农科所的上诉,*辩论称:1、成立济源丰乐公司时,济源丰乐公司只有“豫玉26号、“济单七号的开发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农科所,不存在转让问题。2、如何计算奖励款的问题,同意农科所意见不能酌定,应按七委局文件规定计算。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判理和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9年5月26日农科所与济源丰乐公司共同签署的“无形资产移交书补充说明明确约定,移交济源丰乐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豫玉26、济单七号等所有权仍归农科所,农科所只是为了支持济源丰乐公司的开展允许其开发使用。因此,农科所上诉称“1999年5月21日农科所将豫玉26号、济单七号投资入股到济源丰乐公司即属转让性质

14、,*2004年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作为豫玉26号、济单七号品种的培育人向上述品种权持有人农科所主*相应的奖励并无不当,农科所应当向*支付奖励款。*主*本案奖励款系依据七委局文件有关规定,七委局文件第20条明确规定,奖励的金额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的对象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奉献的其他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根据上述规定,奖励金额提取的对象是技术转

15、让所得的净收入,技术转让净收入应指转让方依据技术转让合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所支付的试验、交通、劳务、文件制作等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而农科所2004年1月24日与*丰乐公司协议约定获得的450万元款项是农科所与*丰乐公司就解散济源丰乐公司时权衡双方各项利益之后的结果,并不仅仅涉及两个玉米品种的价值因素,还涉及济源丰乐公司经营时的情况以及解散时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故不能认定这450万元就全部是技术转让收入,亦不能以此确定技术所得净收入。同时,参与技术转让净收入奖励分配人员是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奉献的其他人员,而*仅为技术成果完成人,其他人员并不明确。因此,无论是具体奖励数额还是参与奖励分配人员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参照有关因素酌定奖励款并无不妥。综上,*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围的问题?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双方人格各自独立,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且双方意志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服从自己。该条规*是对?民法通?则的一个根本定位,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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