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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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6篇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赐予惩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实行哄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根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根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根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转变根本农田爱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根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根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根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根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章保护 篇二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农田的

3、数量不削减。 第十五条根本农田爱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立工程选址的确无法避开根本农田爱护区,需要占用根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需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根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根据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根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根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

4、要求,将所占用根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进。 第十七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根本农田爱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展其他破坏根本农田的活动。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根本农田进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凉根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立工程占用根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根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立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5、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夫集体全部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 承包经营根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根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舞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根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根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其次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根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方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根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其次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根本农田地力等级。 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6、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根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根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爱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供应施肥指导效劳。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根本农田环境污染进展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进展趋势的报告。 其次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根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立工程的,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的规定。在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根本农田环境爱护方案。 其次十五条向根本农田爱护区供应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其次十六条因发

7、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根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需马上实行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受调查处理。 章监 督 管 理 篇三 其次十七条在建立根本农田爱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根本农田爱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根本农田爱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根本农田爱护责任书。 根本农田爱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根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爱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嘉奖与惩罚。 其次十八条县级以

8、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根本农田爱护监视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根本农田爱护状况进展检查,将检查状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根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订正。 章总则 篇四 第一条为了对根本农田实行特别爱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国家实行根本农田爱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根本农田,是指根据肯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进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9、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根本农田爱护区,是指为对根本农田实行特别爱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爱护区域。 第三条根本农田爱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爱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本农田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视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根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根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根本农田爱护治理工作。 县级以

10、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农田爱护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农田爱护治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根本农田爱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 章划定 篇五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根本农田爱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根本农田爱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根本农田爱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根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详细数量指标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

11、十条以下耕地应当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严格治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精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打算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大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立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 第十一条根本农田爱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根本农田爱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爱

12、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转变根本农田爱护区的爱护标志。 根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根本农田爱护区时,不得转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根本农田爱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附则 篇六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爱护区。爱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爱护和治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根本农田爱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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