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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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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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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模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2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创办部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创办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创办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模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模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22,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务必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模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模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创办部 2022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创办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创办标准模范制订、修订筹划的通知》(建标[2022]88号)的要求,模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专心总坚固践阅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观法的根基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模范》JGJ 39-87举行了修订。

本模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那么;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模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好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模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务必严格执行 本模范由住房和城乡创办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概括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观法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模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模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模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林莉郑犁陈飙徐达明王晓亮 本模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王陕生翁皓张南宁吴雪岭王珏陈向明叶德强郭晓岩 1 总那么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得志适用、安好、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制定本模范。

1.0.2 本模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 得志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好,并具备防灾才能; 3 符合俭约土地、能源,环境养护的根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模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举行集中保育、教导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举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举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举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查看室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举行临时隔离、查看、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导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给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创办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创办在日照充沛、交通便当、场地平整、枯燥、排水通畅、环境美好、根基设 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苦难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害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消遣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便当管理、朝向适合、日照充沛,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片面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好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边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 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嬉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嬉戏器具下面及周边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给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片面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边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好、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成制止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给用房等片面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举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片面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片面,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酷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片面,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好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阻力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查看窗,查看窗应安装安好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忍、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才能应符合《建筑布局荷载模范》GB 50009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务必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酷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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