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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2、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4.仲裁裁决可以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3、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7.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
4、,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9.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10.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
5、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11.对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凭损失扩大,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没有接到对方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12.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
6、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
7、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1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
8、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领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17.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10、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0.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換;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12、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2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5.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6.从事建筑活动
13、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选项D不是依法设立的条件。27.恢复施工的前提是中止施工,而中止施工的前提是已经开工,而本题明确说明没有开工,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问题,而是施工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后的法定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申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本题中,没有开工的时间已超过1年,施工许可证必定自行废止,因此决定开工后
14、,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28.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
15、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在依法查处违法承揽工程的同时,也能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3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
1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