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娟与蒋敏娟吕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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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吕小娟与蒋敏娟吕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1 / 3 xxx与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22.11.18 【案件字号】(2022)常民终字第2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卫邵泽宇张玺 【审理法官】陈卫邵泽宇张玺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嘱托代理合同质证 xxx与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

2、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常民终字第2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嘱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嘱托代理人殷世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嘱托代理人刘柏松,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xxx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溧竹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概况 xxx一审诉称,xxx、xxx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因经营相关业务,资金周转困难,xxx 于2022年7月31日

3、向xxx借款50000元,xxx于2022年1月30日向xxx借款100000元,两人均出具了借条。上述两笔款项出借后,xxx于2022年因家庭购置家具电器设施急需资金便向xxx、xxx催收,但xxx、xxx总借故推诿,为维护xxx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苦求依法判决xxx、xxx归还借款150000元,诉讼费由xxx、xxx承受。 xxx、xxx均未作辩论。 原审查明,2022年7月31日,xxx因家庭经营需要向xxx借款5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xxx2022.7.31”(以下简称2022.7.31借款)。2022年1月30日

4、,xxx因家庭经营需要向xxx借款10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借款人:xxx2022年1月30日”(以下简称2022.1.30借款)。后xxx向xxx、xxx催要借款,但xxx、xxx至今均未归还,xxx遂诉至法院。另查明xxx、xxx于2022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6月19日经原审法院(2022)溧埭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本案两笔借款发生在xxx、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 / 3 以上事实,由xxx供给的两份借条、xxx、xxx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审法院的(2022)溧埭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及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佐证。 原审认为,xxx和xxx、xxx的借贷关系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xxx、xxx向xxx 借款的事实领会、证据确凿,因xxx、xxx借款后未能实时归还,xxx要求xxx、xxx归还借款的苦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两笔借款发生在xxx、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用于家庭经营, 3 /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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