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 附件: 江苏省创办工程施工工程经理部和 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手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视管理,提高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创办工程质量和安好生产,根据《创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手段》(创办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好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手段》(建质?2022?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经理部和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手段 第三条 本手段所称施工工程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创办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创办工程嘱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手段所称施工工程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好员、质量员;工程监理机构主要 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22),在施工工程经理部内还应配备得志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手段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工程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工程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承担施工工程经理部或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务必通过江苏省创办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工程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工程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立师注册证书(建立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工程管理师证书)和工程负责人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承担,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创办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工程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承担,负责工程工程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工程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阅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工程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阅历 施工员、安好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22)执行 第六条 创办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手段规定配备创办工程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处境,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手段规定 创办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工程经理部或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创办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工程经理部或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创办工程施工合同、创办工程嘱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处境,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商定的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处境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创办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举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 在工程创办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务必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商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处境组建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实时校正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创办单位对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以及工程监理机构对施工工程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处境要举行检查,察觉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商定条款 处理并实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创办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工程经理部、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以下处境之一的,创办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创办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持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理由不能在施工现场举行管理的; (五)被创办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理由不宜持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处境需变更的,由创办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创办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创办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举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处境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