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俭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印发(试行)和(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14号)、《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2”20号)和《关于实施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2”12号)等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创办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提升土地俭约集约利用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计收出让金的概括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给的国有创办用地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出让金, 依法可划拨供地的除外 (二)199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国有创办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 1 出让金,依法可划拨、土地出让合同商定免缴及2022年3月28日前已办理权属登记的除外。
(三)权属明显的原有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去除重建、用途变更、出租经营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出让金 (四)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创办用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城市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执行;除有效的改造方案的批复或原出让合同已有商定外,城市更新改造工程出让金计收时点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办理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点确定 二、计收出让金的标准 (五)首次供给的国有创办用地计收出让金标准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创办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出让金 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原那么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本金、土地前期开发本金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商品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以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为根基综合拟定;旅游业用地、消遣业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拟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营利性邮政设施、教导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 2 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拟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拟定出让起始价格 2.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的国有创办用地,属政府储蓄用地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出让金,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本金、土地前期开发本金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 3.以划拨方式供给的国有创办用地,不涉及计收出让金,综合开发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3.1 使用政府储蓄用地的划拨用地工程,应按核定的土地储蓄本金向土地储蓄机构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土地储蓄本金难以核定的,可按立项批文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容积率按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的设定值)的60%,以用地面积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 3.2 使用政府储蓄用地创办变电站、学校、公园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综合开发费可先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收取,待土地储蓄本金核定后,按照‘多退少补’原那么予以支付 3.3 自行征地拆迁的划拨用地工程,用地单位需要承受土地取得本金及相关税费,无需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 划拨用地上规划批准的配套经营性片面面积,以立项批 3 文时点的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出让金。
(六)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标准 1.划拨用地经批准变更用途后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变更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 2.划拨用地出租经营、企业改制、权属转移或地上房屋办理首次登记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以及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 (七)已出让(划拨)用地调整出让金标准 1.已出让用地调整规划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1 经原出让方批准,用地工程用途与规划容积率同时调整的,按工程新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补缴出让金新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以下两者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的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的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确定。
1.2 经原出让方批准,用地工程调整规划容积率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2.1 调高规划容积率且调整前原规划容积率低于1的, 4 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 1.2.2 调高规划容积率且调整前原规划容积率等于或高于1的,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以下三者择高确定: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新规划容积率条件下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原规划容积率条件下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出让时原规划容积率条件下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举行期日修正后在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 1.2.3 调低规划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市场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1.2.4 上述调整规划容积率的用地工程,如属营利性邮政设施、教导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工程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旅游业用地、消遣业用地工程,按上述规定核定的补缴出让金额的50%计收最终须补缴的出让金额。
1.3 经原出让方批准,用地工程仅调整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均为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1.4 已出让用地工程调整计容片面建筑面积但未调整规划容积率的,属营利性邮政设施、教导设施、体育设施、公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