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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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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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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分法》第六H^一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 、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从《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分 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分决定书等均可以采 取电子方式送达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分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 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 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 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 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 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 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 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 式条款,假设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 表示,即在起诉状、辩论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 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 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 子送达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 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 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 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 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 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应 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等账号发出,并在审判 系统中留痕确认,生成电子送达凭证实践中要注意防止 分散和多头送达,同一文书原那么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 式,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可以继续 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三十七、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答: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送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到达 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标准,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

第一,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 达受送达人特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第二, 对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 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具体包括:回复收悉时 间、系统反应已阅知时间等上述时间点均存在时,应当 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 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 、电子 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 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 定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辩论状中主动提供 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 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 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 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 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 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 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 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 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应受送达人已 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 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 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 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 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 院可以采用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 、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 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短信、 、电子 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 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 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 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 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 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第十六条 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 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 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 项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 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 跃状态的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 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第十七条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 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 统时,即为送达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 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是否完成 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 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应受送达人已阅知,或 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 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 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 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 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第十九条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 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 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 、电子邮件、 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 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 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 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 假设干意见》的通知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 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 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 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 号、电子信箱、 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 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 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 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 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 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 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 式进行送达十一、采用 、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 送达人员应记录 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 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 发送 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十二、采 用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号 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等送 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假设干意见》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 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 书确实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辩论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 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 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 号、电子信箱、号等 电子送达地址。

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 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 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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