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工作规范方案1目的实施“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高效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过程的控制3职责3.1法规股负责本规范的管理3.2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调查取证,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3.3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局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理决定3.4稽查大队负责案件的执行4工作程序4.1立案调查4.1.1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侦查获取、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获取、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4.1.2业务股室在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股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4.1.3稽查大队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a)属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b)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案件;c)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e)有关股室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f)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g)涉及国家免检及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和企业的案件(转区总队负责立案);h)其他需要立案的。
4.1.4根据区局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局局长批准立案,超出此金额范围、在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报上级区、市局批准立案查处a)对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0-30万元(含10万元)或处罚款5-10万元(含5万元)或对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b)受上级市场监管股室委托办理的案件4.1.5办理市场监管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1.6对于出现批准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业务或稽查机构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4.1.7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a)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b)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c)承办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进行封存、扣押,并作封存(扣押)标记。
4.1.8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案审办4.2审理4.2.1对在本局辖区内有较大影响、引起政府或者群众普遍关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案件,在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实行公开审理,具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工作规范》实施4.2.2局审委会负责案件审理案审办为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法规股4.2.3案审办对业务股室或稽查大队报送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原承办机构补充取证4.2.4业务或稽查机构调查取证的案件,对于给予行政相对人1万元以上2万以下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典型的案件,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委托案审办负责召集局审委会,并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于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经4.2.3程序后,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委托案审办负责召集审委会三人以上(含三人)委员参加集体审议4.2.5案审办或其指定的业务股室、稽查大队负责做好审理记录,到会的审委会委员应在审理记录上签名审委会应当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a)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免于行政处罚;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关局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e)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业务工作机构或稽查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4.2.6案审办或其指定的业务股室、稽查大队应当将审委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做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7案审办或其指定的业务、稽查股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必要时,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4.2.8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案审办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组织听证4.2.9案审办组织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报本级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后,集中交由稽查机构执行4.3执行4.3.1案件由稽查大队负责执行4.3.2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典型的案件,应当由未参与立案调查的其他稽查执法人员负责执行4.3.3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稽查大队应当自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做出维持或者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稽查机构应自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3.4行政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稽查大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一并申请执行4.3.5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最迟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半年内交齐罚款4.3.6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3.7涉案物品的处理,执行《市场监管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4.3.8市场监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情形和时间予以结案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当报上一级市场监管局批准,才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4.3.9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应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或稽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案卷统一由稽查机构按行政案卷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管理4.3.10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a)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b)不予行政处罚的;c)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d)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4.3.11下列案件应向上级局报告、备案:a)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案件;b)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c)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d)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e)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f)依法举行听证的案件4.4监督4.4.1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电子监察执行区局《行政审批与执法电子监察》工作规范的规定4.4.1.1经批准的所有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录入广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现场处罚行政案件除外),并根据行政案件的办理进展适时进行该案件的信息录入,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在相关的栏目中予以明确和确认4.4.1.2对行政执法事项的流程作业情况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实施对作业限时,临界预警,即时督办,超时责罚4.4.2四大监控系统的监督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施纪律、技术、法规、常规事务等四大监控体系的监督4.4.2.1局纪检监察机构采用回访、受理投诉、举报、抽查正在办理或已结案件等方式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行政效能、廉政纪律监督4.4.2.2分管局领导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技术层面的工作实施技术监督(如行政执法中的抽样方式、方法、检验报告等)4.4.2.3局接收上级业务或稽查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案件的法律、法规等适用性实施的全程法律监督和对行政执法结案率、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撤消或变更率、行政执法工作差错率实施的监督检查。
4.4.2.4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等实施常规事务性监督4.5时限要求4.5.1业务股室或稽查大队在发现案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立案建议,并报局领导审批4.5.2局领导应当自收到拟立案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意见;主管局领导因事外出超过2个工作日的,局办公室应交已受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4.5.3业务股室或稽查大队应当自接到局领导或上级机关已签署批准立案的材料2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并将调查材料整理报送案审办4.5.4案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受其委托完成召集审委会对案件集体审议,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4.5.5稽查大队应当自接到审委会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执行工作4.5.6稽查大队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整理入档等结案工作4.5.7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由于客观原因及其他方面因素造成不能在预期时限内完成的,需要延期的,要明确延期时间,并报局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6、责任追究股室、稽查大队和个人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阶段和结果所发生的过错,按区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5相关/支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市场监管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区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区局《过错责任追究》区局《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区局《行政服务、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区局《行政事务及时率、工作目标考核》区局《外出执法权限管理》区局《行政审批与执法电子监察》行政案件办理程序6记录序 号记录名称记录编 号存放地 点保存 期1行政案件办理记 录表BSZJ-CX06-JL-001法规股三年2行政案件审理记 录BPGZJ-JL-FG-011法规股三年3行政案件听证笔 录BPGZJ-JL-FG-012法规股三年7修改记录更更改更改记录日更改更改记录日改次数单号人期次数单号人期记录本规范由法规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