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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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 Lywen*沥血整理 2012071120120717一、总论1、 【1999,15分】论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一、概念、性质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国际、国内一直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3)船舶优先权是物权化的债权;(4)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现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二、特点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2、,其产生要基于法律的规定。2、秘密性,船舶优先权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其产生和存续无需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岁船舶的转移而转移。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参照了英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但与其又有重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标的物不完全一样。在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不仅可以对船舶行使,还可能对货物和运费等其他海上财产行使,但该财产应与债权的产生有关。在海难救助中,船舶残骸、抛弃物等也可能被行使海事留置权。2、实现程序不完全一样。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需要通过对物诉讼才能实现。3、权利性质的认定不完全一样。海事留置权是实体性还是程序性具有重大意义,它决定

3、了海事留置权是对物的权利还是在物上的权利,并决定了在适用法律时应适用法院地法海事合同选定的法。在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的性质在冲突法中被视为程序问题,而不是所有权等实体问题。而我国法下认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却又在海商法第27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4、优先顺序不完全一样。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的优先顺序低于已经存在的占有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则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三、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不同国家对那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有不同规定。如英国规定的较少,只有三项;而美国规定的较多,有九项。由于船舶优先权是无需公示的权利,其存在对善意第三方可能造成意外的

4、损害,因此现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尽量限制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的项目,一般只对立法者认为有特别理由需要加强保护的权利才赋予其船舶优先权。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项: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四、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消灭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或代位而转移,我国海商法的这种规定与国际立法是一致的。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1)财产灭失

5、,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消灭;(2)怠于行使权力,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二、海事法2、 【1997,10分】什么是共同海损?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有何规定?答:一、共同海损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二、我国关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规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

6、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将要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1、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

7、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以上分摊价值,分别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运费取得人等进行分摊。其中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同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3、 【2012,15分】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有权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

8、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它们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举例说明,如果船舶不适航引起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不仅损坏了船载货物,还引起了船员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事后,承运人首先要面对受损货物的货主提起的索赔,而如果承运人同时还是船东,他还要面对船员人身伤亡索赔以及财产受损的第三方的索赔。在处理全部这些索赔时,首先

9、应该根据还是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以传播吨位为基础,算出一个总的赔偿责任限额。然后,在这个限额以内对每笔索赔进行全额或按比例的赔偿。其中在计算对受损货物应该赔偿的数额时,不是按实际受损的金额进行计算,而是根据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以件或单位为基础,算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应该赔偿的最高数额。三、海上保险法4、 【2012,15分】简述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答:一、概念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指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额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所有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一屋不同

10、。海上保险合同中没被保险人承担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即对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即使保险人没有问及,也应当主动告诉保险人。但保险人实际知道的或者在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告知义务是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所负的法定义务,是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是海上保险中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它超出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5条也像英美法一样,明确将“诚信原则”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我国海商法第223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被保险人是否处于

11、故意而分两种情况1、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如果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但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仍收取保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5、 【2010,20分】(这是时事题,2009年索马里海盗事件)2009年1

12、0月19日,中国籍散货轮“德新海”轮运载一批煤时在印度洋被武装海盗劫持,船上25名中国籍船员被扣为人质。如果船东向海盗支付了赎金,请分析船东是否可向船舶保险人索赔,是否可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主和船员分摊。答:一、海盗赎金是否成立共同海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包含了共同海损的定义:1、共同海损损失是由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其直接后果所致的损失。它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2、在危险发生时,为保护公共冒险(同一航程)中处于危险的财产,如果有意而合理地做出或产生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即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海盗索要赎金是一种海盗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其与传统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有比较大区别。被

13、海盗劫持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往往向海盗支付赎金而船舶获得释放后船长在到达下一港口宣布成立共同海损,因为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为了同一航程船货双方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似乎已经构成共同海损。对于该船宣布的共同海损,货方或货物保险人往往表示质疑,因为国际通用的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特别是在国际上广泛使用1974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以及1994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都没有明确将赎金纳入共同海损理算范畴。国际上著名的三个理算人协会CAAA、AIDE、USAAA目前对赎金是否可列入共损分摊未公开表明态度,主要是从赎金性质看,在有些国家不具有合法性。近期英国伦敦保险市场有意将海盗赎金列入共同海损。其

14、一、英国法承认赎金的合法性;其二、海盗赎金相对船舶、货物的价值而言占很小的比例,若船舶承运人不支付赎金而任其被海盗扣押,有可能导致船货全损或者推定全损,则保险公司要支付更多保险赔款,这是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赎金的性质衡量再三所做出的无奈选择。二、船东可否向船舶保险人索赔我国2009年CIC条款的责任范围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其中一切险条款规定:“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在CIC除外责任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除外,而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责任范围: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

15、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从以上条文规定看,我国CIC条款似乎并不承保海盗险,若要投保海盗险,则需要另外投保海洋货物战争保险条款。鉴于平安险、水渍险是列明风险条款,若货主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希望受到海盗风险的保障,则附加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至于货主投保一切险是否同时也包括海盗险,目前在海上保险实务中有分歧,有些学者认为作为附加险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列明承保海盗行为,因此,在一切险条款下不予承保海盗行为,而有些学者认为一切险是口袋条款,海盗行为所产生的赎金属于外来风险所致,故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因此我认为,一切险条款承保范围有必要予以限制性解释,附加险是在承保基本险基础上投保的险种,既然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列明承保海盗行为,故一切险不应该再承保海盗行为。综上所述,当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船长在下一港口宣布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共同海损以及海盗赎金是否可列入共同海损分摊范畴,需要等待国际理算机构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市场达成共识,同时也需要各国司法判决予以确认。四、概括性论述题6、 【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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