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平安监督规那么[文件号](1995) 27号[发文机关]交通部安监局[发布日期]1995-9上海水上平安监督规那么(1995年1月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 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平安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平安,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等 rr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假设规定外,本规那么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那么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那么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 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一般原那么・、凡本规那么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 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那么办理二、关于避碰和信号局部,凡本规那么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 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和国际信号规那么办理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民共前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那么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那么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第四十八条警戒区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二、适当控制船速;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第五十条南支航道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 相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新港航行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224距离4. 8海里处为圆 心,半径为1000米内的水域;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32° 34 36 ”,东经121° 14 00 ”为 圆心,半径为1000米内的水域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禁航区范围:北纬30° 35 40 ”,东经121° 11 40 ”点与“乱石礁”联线 以北水域第七章船舶停泊第五十四条 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 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平安和防止阻碍他船航行。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平安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平安间距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 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并靠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 宽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 应报主管机关备案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 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当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 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 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第五十七条锚泊一、船舶装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 免遮蔽灯浮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平安间距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
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 守听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 向 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平安,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船舶、设施不准在以下水域内停泊、锚泊: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50米水域内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平安水域内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一、主机马力在750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 可进行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平安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 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舰了望第八章船舶拖带第六十条拖带核准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 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那么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 应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那么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24 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竟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 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 1盏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600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管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管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 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2海里第六十三条平安责任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 全负责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阻碍他船航行 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平安停(锚)泊位置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 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平安责任第六十四条 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总 宽度不得超过45米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8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45 米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60 米,总宽度不得超过42米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 米。
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船队总长度的计算:1 .吊拖:自拖轮船胴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船艇止的最大长度2 .顶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船艄起至拖轮船艇止的最大长度3 .傍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船解起至拖轮或最后一艘被拖船船艇止的最大长 度二)船队总宽度的计算:不管何种队形均指船队的最大宽度第九章通航环境第六十五条助航标志和专用标志一、水上助航标志应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84国家标准 二、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移动或撤除任何标志 三、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保持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工作正 常四、船舶、设施或个人碰撞、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应立即报告主管 机关,并负责赔偿假设报告延误或隐瞒不报者,应承当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五、严禁破坏和盗窃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禁止船舶、设施在助航标志系 留,并不得在其周围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或灯光第六十六条捕捞养殖一、航道、锚地、航槽、码头前沿水域及进出通道、助航标志周围和主管 机关公布的禁锚区、作业区、施工区等水域内,禁止捕捞和养殖二、在里港内禁止张网捕鱼、拉钩和养殖三、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固定渔具捕捞或养殖,俟后如因需要,渔具或养 殖所有人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撤除。
第六十七条航道保护一、船舶如遇漂浮危险时,须驶离航道搁滩如已在航道中沉沉,应迅速 报告主管机关应尽可能设置规定的标志和采取防止他船发生触碰危险的临时措 施二、煤渣、施工垃圾、泥土等废物禁止抛入本规那么第二条水域挖起的泥 土应在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地区吹送上岸或抛在主管机关公布的抛泥区内第六十八条水域工程管理一、修建、敷设或撤除水下管线、隧道、架空管线、桥梁等越江工程,应 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二、主管机关参与驳岸规划线和航道规划线的制定和修改凡涉及水域交 通平安的水上、水下建设工程,应经主管机关依据驳岸和航道规划线及有关规定 审核同意三、承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须事先报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 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四、水上水下作业完毕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留有任何有碍 航道平安和航道保护的遗留物如未及时清除,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六十九条码头平安秩序管理一、码头前沿应保持足够水深,并在允许的设计水深内疏浚二、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离靠前应进行清理并按该船总长120%的 长度留足泊位,并应显示规定的信号三、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规定的码头并靠宽度 进行指泊。
四、码头外沿或靠把,不应留有突出的坚硬物码头上的机械设备不得影 响船舶的平安离靠五、专用码头如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停靠船舶超出码头原设计能力和功能, 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第七十条系船浮筒平安秩序管理一、设置、调整或撤销系船浮筒,共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 批准二、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系船浮筒设计靠泊能力、档距、实际 水深、允许的并靠宽度以及其可能的占用情况准确指泊,并确保靠泊船与系船浮 筒留有适当的间距三、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浮筒及其附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 缺陷,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人及时纠正或停止使用四、系缆艇应准时进行系解缆作业,被系解缆的船舶亦应及时做好系解缆 的准备工作第七十一条锚地设置一、锚地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船舶应遵守主管 机关公布的锚地范围和使用的规定二、除过驳锚地外,锚地内不准装卸作业第七十二条灯光管理一、沿岸器船舶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船舶的平安航行和助航标志的助航 效能二、禁止使用探照灯或强灯光照射正在行驶的船舶驾驶台第七十三条 试鸣声号、试放焰火信号除船舶失事求救外,船舶如需试鸣声号、试放火箭或焰火信号,应报经主管 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游泳和赛艇管理一、在本规那么第二条水域内组织游泳和赛艇或设置游泳场、赛艇场,应报 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二、里港内禁止游泳和赛艇活动第十章信号和通信第七十五条信号一般规定船舶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 那么的有关信号规定第七十六条高架装置船舶吊杆船、起重船及其他高架装置船舶拖带航行时,夜间应在高出主甲板2 米以上处显示舷灯,船艇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停泊时,夜间应在操纵室1米以 上或高架装置顶部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第七十七条非机动船非机动船在码头、系船浮筒或机动船的外档并靠时,最外档的船舶,夜间应 在艄触各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船长在50米及以下者,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1 盏第七十八条竹木排竹木排被拖航行时,夜间应在艄艇两端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竹木排停泊岸时,夜间应在最外边缘的两端各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如果两 灯之间的距离超过150米,每隔150米另应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竹木排停泊码 头、系船浮筒时,两端各应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